个人介绍:李莉,女,1974年3月17日生,汉族,学士学位,河北岱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教育及执业背景:
1995年毕业于河北科技大学,取得学士学位;
2002年通过全国司法职业资格考试A证;
2002年9月至2004年11月份,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实习;
2004年11月份至2016年8月份,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执业;
2016年9月份至今,河北岱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并执业。
执业理念
诚信做人,高效做事,专业办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交通肇事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执业经验:从2004年至今,代理刑事、民事案件等数百件,曾是7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在执业过程中,通过对法律问题的全面透彻地分析,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执业期间,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所办每一件案件,得到当事人的好评。
典型案例:
张某某故意伤害无罪案:张某与付某系同行都从事纹绣工作,两人因摊位问题产生纠纷并大打出手,张某系女性,付某为男同志,在双方殴打过程中,付某受伤,其初到医院的病历记载是面部外伤,其自述部分的是面部被抓伤,但第二天,其又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耳膜穿孔,公安机关委托法医进行鉴定为轻伤,张某对此鉴定结果不符,要求其他司法鉴定部门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果也为轻伤,第二次鉴定下发后,张某聘请本人做为其律师,我通过阅卷得知公安机关卷宗材料中第一时间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基本吻合,都没有张某扇付某耳光的记载,而付某在第二次入院后,又到公安部门做我笔录才提到了张某扇其耳光,做为律师,我怀疑付某的耳膜穿孔系其自己所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向法院提出了成因鉴定申请,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最后的鉴定结果为如果张某掌掴付某耳光的事实成立,轻为即为张某所为,如果不成立,轻伤不是张某所为,法院通过审理,认定张某没有掌掴付某耳光,为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任某某盗窃改为职务侵占案:任某系唐钢公司聘用的看门保卫人员,其伙同他人(一小部分人员与唐钢没有任何关系)一起盗窃唐钢的废铁,公诉机关认定任某的性质为盗窃共犯,我做为任某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得知,任某在这起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是为同案犯开门放车进来,其行为的性质是利用其职务的便利,行为的结果是伙同他人占有唐钢的财产,为此,其犯罪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共犯,这一辩护观点得到了法官的认可,认定任某的行为为职务侵占罪。
姚某某受贿案:姚某总共受贿180万元,其中有50万元其在无奈收受后,于几个月退还了行贿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像这种退返的行为不应当定罪,这一辩护观点也得到了法庭的认可。
李某某被批准不予批捕案:李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我代理此案后,认为李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经济来往应认定为一般的民事借贷关系,而不构成犯罪,这一观点得到检察院批捕科的认可,对李某某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易某某诉武汉三星建工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朱某某与任某某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曹某某交通肇事和工伤双份赔偿案
北京蓝嘉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建设集团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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