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事诉讼文书“上得厅堂”“下得厨房”
来源:转载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原作者温新征 时间:2016-02-22 15:55:43 共阅读:460次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应围绕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深入研究新时期下审判执行规律、诉讼文书特点,探寻民事诉讼文书与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联系,以确保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工作既符合客观规律又能切实解决问题、为诉讼活动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专题研究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领导小组组长沈德咏在会上指出,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民事诉讼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
现行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在推动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开展、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实施,现行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无论是文书制作理念还是文书制作要求、标准等,都难以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亟待更新与修订。
做好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工作应当明确具体的目标与方向。其实,做好任何工作都离不开明确的目标指引,以检验工作是否切合实际、能否实现愿景。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的目标应当定位在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上。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从民事诉讼文书是推动民事审判执行的重要工具、记录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的重要载体、当事人参与民事审判执行的重要凭证和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这几个角度考察,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既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现代化的支持和保障系统之一,因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必须围绕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深入研究新时期下审判执行规律、诉讼文书特点,探寻民事诉讼文书与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联系,以确保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工作既符合客观规律又能切实解决问题、为诉讼活动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笔者认为,在明确目标后还要把握好以下几项具体要求。
一是要牢固树立法官和当事人主体意识。民事诉讼文书有法院适用的裁判文书和当事人适用的诉讼文书两大类。无论哪类文书,适用主体都是法官或者当事人,利益攸关方也都是法官或者当事人。这就要求修订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法官和当事人主体意识,尊重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文书制作中的主体地位,让修订后的诉讼文书样式能够从“样式”的角度对法官和当事人予以规范、指引并提供服务,防止出现因忽视法官和当事人主体意识而导致文书样式在保障法官行使职权和当事人行使诉权方面出现瑕疵。
二是要把规范、引导释法说理作为诉讼文书样式的核心。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通俗的话里隐含了深刻的哲理。这启示我们修订工作要特别注重发挥诉讼文书的释法说理功能。司法实践中,有些裁判文书不注重释法说理,裁判结果难以以理服人,甚至引发当事人不满情绪和媒体炒作。在当事人适用的诉讼文书方面,说理透彻的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文书也较少见到。究其原因,主要是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在释法说理方面规范与指引不足。尽管如此,“无锡冷冻胚胎案”“惠州许霆案”等案仍然诞生了“伟大的判决”。这些裁判文书之所以被公众和媒体誉为“伟大的判决”,根本原因是说理透彻。这启发我们必须从文书要素出发,明确释法说理的重要性,规范释法说理行为,调动法官释法说理积极性,防止当事人规避释法说理,为不断创造“伟大的判决”和以理服人的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提供合适的土壤。
三是要注重“因级制宜”“因类制宜”,防止胡子眉毛一把抓。不同审级的民事执行案件和审判程序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类型的民事执行案件也有不同的特征。这就要求修订工作要坚持“因级制宜”“因类制宜”,在坚持各审级和各类案件共性的基础上强调不同审级和不同类型案件的个性和特点,让修订后的文书样式体现这种个性和特点,分审级、分类别建立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体系,让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更具个性、实用性、具体性和可操作性。防止出现不区分审级和案件类型的一刀切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以避免出现不同审级和类别案件互相援引样式而导致的文书制作标准缺乏统一性、具体性和文书规范性不足。
四是要注重成本控制。成本控制是审判执行活动必须考量的要素。成本控制的要旨是确保司法成本的节约,即以最小的人力、物力、时间投入,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这一方面要求修订工作自身要讲究成本控制,实现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效益的文书样式;另一方面也要确保修订的文书样式在适用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因此,修订工作应当注重研究文书制作与司法成本之间的关系,探究二者之间的本质联系并利用这种本质联系建立最能节约司法资源的文书模型,以实现有效的成本控制。
五是要注重开门修订。“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虽然主要为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执行服务,但仍然要注重开门修订,既注重听取专家学者、法官、律师的意见也注重听取以当事人为代表的社会公众的意见,努力形成社会各界对修订意见的最大公约数。从普通民众是文书适用与阅读的广泛对象而言,也应当注重公众意见的吸收与采纳,以确保文书样式既“上得了厅堂”也“下得了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