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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律师协会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16-02-29 14:13:50    共阅读:

 唐司字〔2016〕11号

 
唐山市司法
唐山市律师协会
关于开展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汉沽管理区司法分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市直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部、公职律师试点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工作,根据省司法厅冀司律〔2016〕85号通知精神,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冀司〔2012〕65号)、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冀律协〔2012〕25号)的要求,我市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集中检查考核工作将于3月14日开始,3月29日结束。现就我市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凡2016年3月前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和经省司法厅许可执业的律师(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均应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二、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等次
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按照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冀司〔2012〕65号)要求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相应评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按照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冀律协〔2012〕25号)要求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相应评定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三、考核的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考核程序
1、总结报送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2016年第一季度组织完成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同时对本所2015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将律师事务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有关材料报主管司法局审查。本所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及材料同时报市律师协会审查评定。市律师协会在评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后,将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在二十名以上的,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不满二十名的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律师事务所考核工作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律师召开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并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冀律协〔2012〕25号)规定的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现执业律师事务所综合其在两所的执业表现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2)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3)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的情况;
(4)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敏感案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情况;
(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6)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7)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8)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教育培训情况;
(9)参加养老、医疗、执业责任险等情况;
(10)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2、初审阶段  县(市)区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后,应当采取实地考察、查验资料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全部材料,一并上报市司法局。
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结合律师事务所“三化建设”要求重点针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填报信息情况、律师事务所接案收费情况、业务档案保管情况、党建情况、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等内容进行实地考核验收,认真查找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考核评定  市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备案材料后,进行全面审查,评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并将考核结果在市司法局及市律师协会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审查中,若发现报送的材料以及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者责成主管司法局重新进行审查。
(二)考核时间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于2016年3月14日开始集中办理年度检查考核手续。各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上报考核所需材料,待审核完毕后确定考核等次、加盖考核专用章。
各单位具体上报材料时间安排如下:
    3月14日  丰润、滦县、汉沽;  
    3月15日  迁安、滦南;
    3月16日  路北、乐亭;  
    3月17日  路南、古冶;
    3月18日  遵化、曹妃甸、迁西;  
    3月21日  丰南、玉田、开平;
    3月22日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3月23日  经广、卓远、华岩、冀信分所、鸿翔;   
    3月24日  正一、陈大为、靖民、华夏中天、冀航、徐利民;
    3月25日  北辰、高阶、得法、仲浩、三和时代(唐山)所、佳诚信和;
    3月28日  冀华分所、唯实、陈建仲、秉信、京师分所;
    3月29日  天壹、唐正、蔺和刚、渤澳、青水、万春
四、年度考核需提交的材料
(一) 律师事务所参加年度考核应提交如下材料:
1、本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的报告;
2、《律师事务所(分所)检查考核登记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应体现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留存情况);
4、年度业务统计报表;
5、纳税凭证;
6、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7、本所及本所律师获得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
8、本所与聘用律师及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原件(审核完毕即退回各律师事务所),以及为聘用律师和其他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9、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10、党支部有效开展组织生活、发展新党员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材料;
11、本所“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任务完成情况;
1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13、本所律师的执业证书;
14、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15、组织本所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报告;
1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律师事务所分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总所已经通过年度检查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 执业律师(专兼职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提交如下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兼职律师除按照规定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继续兼职执业的证明。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需提交的材料
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应于每年初对上一年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将下列材料提交所属律师协会审查:
1、《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2、本单位(主管司法局)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和从事法律服务(法制)工作的证明;
3、公职、公司律师提交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律师工作证书。
除上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提交的考核材料外,各县(市)区司法局还应当向市司法局提交本地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包括:基本情况(本地参加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数量、注销或恢复执业人数、暂缓考核情况、考核结果等内容)、主要做法、开展实地考核验收工作情况及验收结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五、年度检查考核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参加考核的,由市司法局按照省司法厅〔2012〕6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直至收回其执业许可证,上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二)律师事务所因种种原因暂缓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该所的律师原则上暂缓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三)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四)对于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所在律师事务所暂缓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律师事务所开展年度检查考核时再予审查确定。
(五)执业律师拒不参加考核的,市律师协会按照冀律协〔2012〕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同时建议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合同。该律师的考核结果一并报省律师协会、省司法厅备案,由省司法厅依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作出处理。
(六)自2015年度考核开始,不再办理暂停执业手续。2014、2015年申请暂停执业人员,应相应办理恢复执业或注销执业证书手续。办理恢复执业的人员按照《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冀司通〔2012〕66号)的要求办理恢复执业手续并参加本年度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七)连续两年未参加考核的律师,今年仍不参加考核的,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司法局按照律师终止执业的要求报省厅办理注销手续。注销程序及提交的相关材料参照《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冀司通〔2012〕66号)规定办理。
(八)依据省司法厅通知在各市及省司法厅开展年度考核期间(2016年3月1日至4月30日),暂停办理各类许可及备案事项,待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及时恢复。
    六、报送材料注意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材料一律加盖律师所公章上报市司法局。
(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材料除以下材料为一式二份外均为一份:《二一五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二一五年度律师事务所分所检查考核登记表》、《二一五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二一五年度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律师事务所分布及检查考核情况汇总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汇总表》、《律师事务所考核信息一览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结果一览表》、《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执业考核结果一览表》、《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公告》、《律师事务所花名册》、《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党员基本信息登记表》、《河北省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登记表》、《河北省律师恢复执业申请表》两页及以上的表格要求正反面打印,凡填写不符合要求一律退回重填。填写后电子版发送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指导处指定邮箱:tslawyer@126.com,纸质表格同其他注册材料一起上报。
所有表格电子版到市律协QQ群共享文件里下载,联系电话2801398。
七、有关要求
(一)开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是司法部、司法厅和全国律协、省律协的明确要求,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指导职能的重要手段。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程序和时间上报各项材料,确保全年考核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抓住年度考核的有利契机,全面了解掌握本县(市)区律师队伍现状,进一步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对脱离司法行政机关监管的个别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清理,符合注销执业许可证条件的,按规定履行注销报批手续。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对不认真履行年度检查考核职责,或者隐瞒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弄虚作假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等次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借年度考核之机以权谋私,损害律师利益的,将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
    1、《二一五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
    2、《二一五年度律师事务所分所检查考核登记表》;
    3、《二一五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4、《二一五年度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
    5、《律师事务所分布及检查考核情况汇总表》;
    6、《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7、《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汇总表》;
    8、《律师事务所考核信息一览表》;
    9、《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结果一览表》;
10、《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一览表》;
11、《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公告》;
12、《律师事务所花名册》;
13、《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党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14、《河北省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登记表》;
15、《河北省律师恢复执业申请表》
    
 
 
 
唐山市司法局            唐山市律师协会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