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7月31日,张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乘其妻何某(怀孕28周)与对向驶来的李某相撞,导致张某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何某因交通事故先兆流产,于事故当天剖宫产出儿子张某某。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5年10月何某、张某某及张某的父亲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因张某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70964.6元,其中包括有早产儿张某某的抚养费26752元,早产儿张某某因为只有28周胎龄就因为交通事故出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脐疝、脑损伤、早产极低体重儿等疾病,出生后一直在康复治疗,2015年12月治疗无效死亡。张某某死亡后,何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张某某的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3939元。
【争议焦点】
本案张某某的母亲何某请求李某赔偿张某某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及住宿费、精神抚慰金53939元是否合法有据?若予以支持,能否与李某一次性给付张某某的抚养费26752元相抵扣?
张某某基于交通事故导致早产,出生后的治疗也与交通事故有着直接的联系,所以张某某的母亲请求李某赔偿张某某的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及住宿费、精神抚慰金是合法合理的,但对于能否用因交通事故张某死亡李某一次性赔偿的抚养费来抵扣张某某的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相抵扣,因为,在何某、张某某及张某的父亲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因张某死亡的损失一案中,李某赔偿张某某的抚养费26752元,该判决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若是可以用来抵消在本案中的何某因治疗张某某的损失,有在将之前赔偿的抚养费又收回去的意思,相当于撤销之前的判决,与法院生效判决未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可撤销的规定相违背。而且,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也属于工伤事故,则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由此可见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国家支持在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本案中,张某某父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应当获得基于其父亲生前要抚养的抚养费赔偿,虽然在获得李某一次性赔偿到张某某18周岁的抚养费后,张某某还没满一岁就死亡了,但基于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具有金钱可比性,再多的钱也抵不上人的生命,所以这笔赔偿款不能抵扣。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赔偿给张某某的抚养费能与张某某因交通事故早产引发的治疗费、伙食补助费相抵扣,但精神抚慰金和交通费及住宿费不能抵扣。
【笔者观点】
针对本案,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同意张某某因其父亲张某死亡获得的抚养费能与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治疗费、伙食补助费相抵扣,何某起诉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抚慰金和交通费及住宿费的诉讼请求不能抵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由此可见抚养费是有特定用途的,仅用于被抚养人生活、医疗和教育支出的。本案中张某某因为其父亲死亡李某支付的抚养费,也应当是用于且仅限于用在张某某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实际上,张某某出生后就一直治疗,且经过治疗未满一周岁就死亡,其实际也只使用了医疗费以及生活费。因此具有特定用途的抚养费应当是用于张某某的实际使用了的医疗费和伙食补助费上。因此,何某起诉要求李某再支付医疗费、住宿费以及伙食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其中医疗费和伙食补助费应当在李某已经支付的抚养费中进行支出,不足部分李某再赔偿。但是对于精神抚慰金和交通费及住宿费,笔者认为应当赔偿,何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是因为何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张某某早产,且张某某早产后一直患有疾病需要治疗,经治疗又死亡,给何某带来的身心伤害是非常大的,与她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抚慰金也是合乎情理的,而何某起诉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与张某某的抚养费没有关联,不应从中扣除。住宿费及交通费则是因为张某某治疗引发的,也不在抚养费的范畴里面,也不应从中抵扣。虽然有观点认为人的生命健康权不能用金钱来衡量,赔偿再多的钱也换不来张某某的生命,李某应再赔偿何某支出的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但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也要公平公正,保障受害人权益固然重要,但是也不能一味的加重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某一次性支付了张某某18年的抚养费,实际上张某某在未满一周岁时就死亡了,不需要抚养到18周岁,何某实际上也未支出抚养费,现因张某某治疗又要求赔偿医疗费,对李某来说责任加重了,也不公平。因此,综合抚养费的特定用途以及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李某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应当是可以用于张某某的治疗中的,何某起诉要求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从李某一次性付的抚养费中抵扣。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