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行政执法行为
进行司法审查的五个小要点。
第一个要点是:谁在执法?是个主体资格的问题。行政执法,必须是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授权委托机关来行使。所以首先要审查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看是否合格。
第二个要点是:依据什么执法?是个实体法律适用问题。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有没有事实依据,取得证据方法是否合法,做出行政行为有没有法律依据、符合不符合法定程序、法定范围的规定?所以其次要审查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三个要点是:怎样执法?是个方式方法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执法有形态三种形态六种表现形式。这三种形态和六种表现是:第一种形态和表现形式是:适当的行政执法,表现为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根据行政相对人有无过错、过错责任大小,依法做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这是司法机关应当支持的。第二种形态和表现形式是:行政不作为的玩忽职守行政行为,表现为行政不作为、行政消极作为。对此,司法机关有权责令其作为。第三种形态和表现形式是:行政乱作为的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表现为行政机关显失公平执法、过度执法、暴力执法。司法机关要审查行政执法的形态,对于行政机关显失公平、过度执法、暴力执法的行政行为应当撤销。
第四个要点是:审查是否符合行政执法的要求。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执法的要求是: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得为,有权不得任性;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法无禁止则可行。只要行政机关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限制或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就可以认定行政行为违法,必要时可以向行政机关的监察部门提出司法整改建议。
第五个要点是:审查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政策。伴随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适应社会发展的改革措施不断出台,在法律、法规修改滞后的情况下,如果行政执法仍然依据与国家新政策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执法时,司法机关必须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例如,如何认定企业开办注册资金申报制、企业变更报告制、公告制行为?国务院对工商登记制度进行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出台了国发【2014】7号文件《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确认了企业开办注册资金申报制、企业变更报告制、公告制行为的合法性。
(张旭、王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