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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辩护律师被“驱逐”出法庭
来源:原创    作者:王秋艳    时间:2012-07-11 11:15:21    共阅读:

李庄案余波未了,北海就出现了律师被“驱逐”;北海这盘菜还没凉,贵阳小河就出现了一天“驱逐”三名律师的升级版本。

   网上争议不断。
   有对律师的维权活动大力支持的。有对辩护律师辱骂威胁的,像有网友跟帖:称律师“猪狗不如”,“不要以为贵阳法院也像北海那样好欺负,北海开庭二十一天才驱逐一名律师,人家贵阳一天就驱逐三个”。更有网上爆料称张/军大法官在中高级法院副院长培训时说“无良律师”网上炒作、“胡说八道”。
   律师们的反映不一。有称绝对坚守法律底线,甚至发誓用生命和鲜血维权的。也有极个别律师借机炒作自己。更多的律师则选择了在沉默中关注。
    作为执业律师的一员,我始终对律师的执业环境、对律师维权给予高度关注。虽然人微言轻,仍然觉得在剑拔弩张之后,各方都应该冷静地反思。尽管担心我这些不中听的话可能会引来办案机关甚至是同行们的责骂,但还是壮起胆子说说自己的心里话。
 
     反思之一:律师该不该做程序之争。
 
    有人说,律师不应该总是老套地争什么程序上的管辖和刑讯逼供,而是要把精力放在实体辩护上。这句话,在外行人看来,似乎有道理,似乎律师是在本末倒置。其实不然。实体正义的前提是程序正义。就贵阳小河案而言,一方面,将案件交由区法院审理(估计小河的法官也有苦衷,也未必想接这个烫手的山芋),确实存在着为规避省高院监督而争取终审在中院将案件当地消化的嫌疑。如果降低审级的目的就不纯,庭审只是走过场,被告人的权益如何能够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律师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有刑诉法、最高院司法解释等一系列法律依据。如果经过审理确实存在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证据,那么将非法证据排除既是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在确保法律得以实施。没有必要把律师依法行使权利看成是在故意向侦查检察机关叫板、对抗。如果没有程序上的正义,所谓实体上的正义就只能是一句空谈。第三方面,律师拒绝走安检通道、律师坚持维护自己的权益更不应该被指责,如果律师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保护不了,谁会相信你能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程序之争绝对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须坚持的。但必须是合法地争,不应该随口说出什么“对审判长口头警告一次”来授人以柄。
 
   反思之二:律师在为谁争。
 
     这个问题不难回答。无非是为委托人争取权益,为律师争权益。不能因为个别律师借机炒作,就以偏概全地认为律师们都只是想出风头。在网上也在律师办案手记中看到过公安局长或者政法委书记落马后,对律师控诉被刑讯逼供的。难道非要等到自己落到这个地步,才真正了解律师的良苦用心吗?
   网上有人说律师是麻将桌上被临时叫来凑局的一方,更多的是作为制度的摆设存在,另三家就是公检法。
   作为没有公权力的一方,律师只能依靠集体的力量抱团取暖,只能依靠网络媒体的力量披露某些违法的事实求助于社会公众。我觉得,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前提是要尊重事实,要有度。
   不可否认,有个别律师确有炒作之嫌。律师毕竟不同于普通民众,律师如果非要把自己炒成螃蟹般鲜红,你维权的意思表示就可能会被打折扣甚至忽略,炒作的意思表示会被无限放大。法律人本来就应该是理性的,如果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像贺卫方教授那样有理有据有节地去反映,贵阳小河案十余名辩护律师通过自身亲自经历,为追求程序正义,为维护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采取了给两高写公开信的方式。我觉得可以理解。但律师们千万别一哄而上。即使想通过网络去传播去表达,其前提也是有理有据有节地传播、表达,没有必要对最高院领导咄咄逼人地谴责、质问、训导,甚至不惜弄出什么“小河能翻多大浪”之类的文章标题吸引眼球,这样不仅会授人以柄被人利用引起民众的反感,也有损于律师的整体形象,最终落个东施效颦的结果。
 
   反思之三:律师们是不是“无良”。
 
  不要因为被指责我们队伍中存在“无良”律师就愤怒到暴跳如雷,在愤怒过后, 不妨反思我们是不是“无良”。
 **法官重点说的是在网络上“胡说八道”的“无良”。大法官的说法对与错自有公论,但不妨碍我们去反思。当然,我这里所说的“无良”范围可能会更宽一些。
   虽说执业时间只有十四年,但十四年间对我们的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经常会是一声叹息。我从来不否认有优秀律师的存在,我也以有这些同行为荣。执业以来, 我对自己、对小徒弟们、对律师所未来可能引入的年轻律师的要求就是律师人品与业务必须要同时具备。但我仍然要经常面对另一种形象的同行:那些到处吹嘘自己的社会关系拍胸脯乱许愿的同行;那些为得到高额代理费用不惜加大诉讼标的额的同行;那些不更新知识信口开河至今还敢引用79年刑法发表意见的同行;那些庭前不阅卷庭审不带卷甚至带错卷的同行……尽管这只是律师中的极少数,我仍然会为他们脸红,仍然会向他们的委托人深感抱歉。我更希望我们每个律师在办结每个案件的时候,都问问自己,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吗?对得起律师这个职业吗?对得起委托人的那份信任吗?对得起所收取的这笔律师费吗?
     不要总抱怨外界不了解律师,更不要抱怨律师队伍被抹黑。其实律师队伍是什么颜色,更多的取决于执业律师良心的颜色。
 
     反思之四:办案机关如何将依法办案落到实处?
 
     与其指责律师“胡说八道”,与其暗示法院可以推广使用驱逐律师模式,不如把重点转移到依法办案上来。不要总指责律师“找茬”,律师能找茬,是因为有“茬”可找。有本事别出现非法证据,别在案件管辖上出现硬伤,别让法官用方言审理,别人为限制旁听人数违反公开审判的原则,别让上一级的检察官临时化身为下一级检察院的什么“代检察员”,别违反规定强迫律师过什么安检,别提前使用未生效的刑诉法让律师成为回避申请人,别让法官无视院长的存在直接回复“不回避”……
 其实,作为办案机关,对于律师的“找茬”,换个角度想想并不是坏事,可以知道自己哪些地方出现了失误,提高依法办案的水平。或者,有针对性地去改善,好好研究一下如何规避,看你们律师还怎么“找茬”!————说实话,后面这种才是我最担心的。
 
   反思之五:会不会再来一轮律师的整顿?
 
   有人说,律师界走过李庄,趟过小河,面朝北海,春暖花开。在我看来,根本就是在盲目乐观。
  公检法司并存,本来制度上是想构建起理想的司法体系。但毋庸讳言,作为律师主管机构的“司”,是最没有权力、地位也最尴尬的。个别律师招惹了公检法等权力部门,“司”领导们会受牵连而遭罪;而一旦律师们受了委屈,又会指责“司”领导们窝囊废物不能为律师撑腰(其实,更应该承担这种责任的是我们的律师协会,可惜这个社团法人因自身身份所限有时候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这种地位使得“司”领导们经常是受夹板气两面不讨好,有苦说不出。
  只是不免担心:律师界会不会再来一轮新的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