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网站列表 > 工作动态
慎独慎微 防微杜渐 | 唐山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风险警示(七)(违规越权代理的案例)
来源:原创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20-04-10 09:22:48    共阅读:

  【案件情况】

  2018年6月,天津市律师协会收到投诉,反映天津XX律师事务所代理不尽责。经天津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天津XX律师事务所确有在未取得当事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将三十万元执行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案外人账户的违规行为。
  【处理情况】
  天津XX律师事务所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2018年11月14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给予天津XX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业处分的依据】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未经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的;(四)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之规定,给予天津XX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该案例警示大家违规越权代理的相关内容,望大家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慎独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做违规违纪的事。在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时候,一定要做好相关手续,切勿因图一时方便省略一些手续而违规违纪,要做到规范执业,安全执业。

  【该案例摘抄自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