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XXX律师事务所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相关规定,2018年12月6日,徐州市律师协会给予江苏XXX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二)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人协议等事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三)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合伙人、合作人、律师退所的;(四)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五)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或者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中介服务和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六)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七)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制止的”之规定,给予江苏XXX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该案例警示大家因律所疏忽管理而受到行业处分的相关内容,望大家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慎独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做违规违纪的事。
目前正值本年度第一批实习律师实习准入阶段,对于一些刚刚进入律师行业的准实习律师,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实习,不要为完成实习任务而做出违规违纪的事。
【该案例摘抄自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