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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独慎微 防微杜渐|唐山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风险警示(十)(因违规会见当事人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案例)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20-04-30 13:49:35    共阅读:

  【案件情况】

  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长治市律师协会收到晋城市律师协会的转移处理书,反映山西XX律师事务所李X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时存在传递物品的违规行为。经长治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李X律师在会见在押人员时,确有向在押人员传递香烟的违规行为。

  【处理情况】

  山西XX律师事务所李X律师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2018年12月27日,长治市律师协会给予李X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业处分的依据】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该案例警示大家在会见过程中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做违规违法的事情,望大家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慎独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做违规违纪的事。

【该案例摘抄自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