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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独慎微 防微杜渐 | 唐山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风险警示(十一)(因牟取当事人利益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案例)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20-05-08 16:42:09    共阅读:

  【案件情况】

  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苏州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江苏XX律师事务所侯XX律师涉嫌代理不尽责、未经投诉人同意调解案件和私自扣留当事人款项。经苏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侯XX律师代为收取当事人案件款项后确未交付当事人。
  【处理情况】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侯XX律师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2018年11月29日,苏州市律师协会给予侯XX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业处分的依据】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八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三)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者扣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
  该案例警示大家在代理过程中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做违规违法的事情,望大家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慎独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做违规违纪的事。
 
【该案例摘抄自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