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7年11月21日,投诉人刘某、王某、鄂某以未交付加盖公章的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不尽职责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投诉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姚XX律师。
2017年5月5日,三名投诉人与姚XX律师分别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协议虽载明投诉人委托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代理投诉人相关诉案并由姚XX律师作为代理人,但该协议未加盖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公章。2017年5月26日,李某代三投诉人分别向姚XX律师个人银行账户转账2.1万元和3万元,共计5.1万元。后因投诉人向法院撤回申诉,与姚XX律师协商解除委托代理和退费事宜,并找到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反映相关情况。姚XX律师于2017年9月4日将三投诉人的律师费转账至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银行账户。
投诉人称姚XX律师未尽代理职责。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称在投诉人与姚XX律师协商解除委托代理时才知道相关情况。姚XX律师未提交申辩意见,亦未提交相关案卷材料。
【处理情况】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姚XX律师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2018年7月9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姚XX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业处分的依据】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未经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的;
(四)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该案例警示大家在代理过程中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做违规违法的事情,望大家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慎独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做违规违纪的事。
【该案例摘抄自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