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4年3月28日,投诉人胡XX(以下简称“投诉人”)向深圳市律师协会投诉原广东XX律师事务所陈XX律师(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孙XX涉嫌故意伤害投诉人一案中作为投诉人的代理律师,存在收费不开发票、不给投诉人委托合同、为索要律师费一直派人跟着投诉人等违规行为,并在广东XX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以外另设办公点。
因孙XX故意伤害罪一案,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于2013年5月初在被投诉人办公地址(宝安XX街道XX二路XX大厦XX室)签订一式两份委托合同,当时被投诉人说盖了章后给投诉人一份,后来一直没有把投诉人签字的合同盖章后交给投诉人。2013年5月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的招行账户转账5万元律师费。2014年3月12-13日,被投诉人授权委托谭XX、谢XX等一行三人两次来投诉人所在办公室干扰投诉人,并一直尾随投诉人,向投诉人讨要后面5万元律师费。投诉人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申请贷款2万元,并于2014年3月24日将2万元转账到被投诉人的招行账户。目前投诉人已经向被投诉人支付了7万元律师费,但一直没有开发票给投诉人。此外,被投诉人在广东XX律师事务所的法定登记地址以外私设办公地址。
为证明上述事实,投诉人提交了招商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两张[一张是2013年5月8日,转账金额5万元,备注栏写“孙某某二审律师费预付5万元”,另一张是2014年3月24日,转账金额2万元,备注栏写“付陈XX律师费2万元(孙XX二审)”。两笔转账的收款人账号为6225XXXX,开户行为招商银行,户名为陈XX]、发至135XXXXcxj@163.com的电子邮件4封、陈XX律师名片、电话录音光盘等作为证据。但被投诉人对以上投诉事项一概否认,并答辩称与广东XX律师事务所之间有很深的矛盾,早已被该所除名。
鉴于投诉双方对案件陈述截然不同,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深圳市律师协会要求被投诉人配合一并前往招商银行调查投诉人所称两次转账的收款人账户是否为被投诉人所有,但被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
经查,被投诉人2006年领取律师执业证,2008年至2014 年期间在广东XX律师事务所执业,2014年度被广东XX律师事务所除名,未进行律师年检考核。
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处分:(一)拒不接受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不配合对其投诉的调查处理的,被投诉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证据材料、提供伪证、阻挠调查的;《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四十九条:投诉处理小组审议案件采取合议处理的方式,投诉处理小组应当按照多人数的意见作出审议结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照主审议人的意见作出,然后报纪律委员会主任核准。
该案例警示大家在代理过程中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做违规违法的事情,望大家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慎独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做违规违纪的事。
【该案例摘抄自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