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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独慎微 防微杜渐 唐山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风险警示(十八) (因违规会见当事人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案例)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20-06-28 16:21:54    共阅读:
案件情况
2018年4月18日,沈阳市律师协会接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投诉,反映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在沈阳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在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私自向在押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纸笔为家人写信的违规行为。经沈阳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被投诉人王X律师存在向在押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纸笔为家人写信的违规行为。
【处理情况】

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会见过程中,确有向在押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纸笔为家人写信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2018年11月6日,沈阳市律师协会给予王X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业处分的依据】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三十五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该案例警示大家在代理过程中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做违规违法的事情,望大家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慎独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做违规违纪的事

该案例摘抄自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