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7年,天津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人郑某某关于对天津XX律师事务所穆XX律师未经其同意对其进行代理的相关投诉。投诉人郑某的前夫傅某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投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借巨额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将投诉人列为被告,原告苏某某要求投诉人及傅某偿还借款,投诉人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档案室调取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发现一份“授权委托书”,内容是“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你院受理我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天津XX律师事务所穆XX律师为我的诉讼代理人。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一般授权,代为调解。委托人:郑某某,2017年1月18日”(注:正文部分“代为调解”为手写体)。投诉人未曾见过穆XX律师,并未委托其代为办理该案,也未与其签订过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未与其做过任何沟通和谈话笔录,不是投诉人的代理律师。
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严重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人要求给予被投诉人行业处分,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经天津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审查,投诉人对委托书上签名是本人签署予以承认。但被投诉人承认委托期间及案件代理期间均未与投诉人见过面,同时也承认《授权委托书》中的“代为调解”字样为其添加,且在案件调解中未征得投诉人意见。
鉴于审查期间,被投诉人坦承个人过失以及执业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且被投诉人积极表示愿意自我反省和纠正不当行为并提高思想认识、端正执业态度。天津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表决决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被投诉人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穆XX律师公开谴责行业处分。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该案例警示大家在代理过程中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做违规违法的事情,望大家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慎独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做违规违纪的事。
【该案例摘抄自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