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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独慎微 防微杜渐 唐山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风险警示(二十) (因利益冲突代理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案例)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20-07-10 17:38:42    共阅读:
案件情况
2017年4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广东XX律师事务所谭XX律师接受同案犯罪嫌疑人委托,且私自收费。经广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谭XX律师确有对刑事案件进行风险代理,先后为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的违规行为。
【处理情况】

广东XX律师事务所谭XX律师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二十七条。2018年12月7日,广州市律师协会给予谭XX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业处分的依据】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具有以下利益冲突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录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八)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九)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十)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十一)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二十七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该案例警示大家在代理过程中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做违规违法的事情,望大家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慎独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做违规违纪的事

该案例摘抄自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