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0日,投诉人陈某、周某某及杨某某分别向广西律师协会递交《投诉信》及相关投诉证明材料,投诉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桂XX私自接案和私自收费的问题。广西律师协会于2016年12月26日决定立案。2017年8月2日,广西律师协会向桂XX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听证告知书》,桂XX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2018年1月13日广西律师协会召开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因桂XX已受到两次行业处分,因此拟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2018年1月22日,广西律师协会向桂XX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第二次听证告知书》,桂XX于2018年1月31日提交听证申请,后又于3月12日申请撤销听证。2018年6月8日,广西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对桂XX律师作出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该案例警示大家在代理过程中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做违规违法的事情,望大家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慎独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做违规违纪的事。
【该案例摘抄自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