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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独慎微 防微杜渐 唐山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风险警示(二十五) (因私自收费收案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案例)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20-08-17 09:31:05    共阅读:
   【案件情况】
   临沧市律师协会于2018年6月15日收到临沧市司法局转交处理的关于反映云南XX律师事务所朱XX律师的相关材料,称其在2013年6月,办理杨X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一案时,违规收取当事人45000元的律师费等费用。
   2018年7月5日,临沧市律师协会发函至云南XX律师事务所就杨XX涉嫌持有毒品犯罪一案的统一收案、统一收费情况进行核实。经云南XX律师事务所回复:朱XX律师2013年全年在本所执业收案收费登记中,并无杨XX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一案的收案收费登记。2018年8月14日,临沧市律师协会就反映材料及云南XX律师事务所的回复与朱XX律师进行核实,朱XX律师承认办理杨XX涉嫌持有毒品案件是事实,钱是打进其个人账户,其未向律所登记该案件,仅与当事人签署委托书,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也未向当事人开具发票,辩称具体代理费多少记不清楚。经调查查明:朱XX律师确有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违规行为。
   【处理情况】
   云南XX律师事务所朱XX律师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临沧市律师协会给予云南XX律师事务所朱XX律师通报批评和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业处分的依据】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该案例警示大家在代理过程当中收案收费方面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做违规违法的事情,望大家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慎独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做违规违纪的事。

   【该案例摘抄自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