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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独慎微 防微杜渐 唐山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风险警示(二十七)(因违规会见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案例)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20-08-28 17:03:41    共阅读:
【案件情况】
   2015年7月6日,重庆市律师协会收到投诉重庆XX律师事务所张XX律师的相关材料。2015年5月26日,兰某某之父与重庆XX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该所指派张XX律师为其子兰某某涉嫌非法游行、集会一案担任辩护人。
   2015年6月8日下午,张XX律师在武胜县看守所会见兰某某时,接收兰某某书信三封,私自带出看守所后,将其中两封书信交付给兰某某亲属,并将另一封《给义工们的一封信》于同年6月9日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公开发布。
【处理情况】
   重庆XX律师事务所张XX律师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XX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传递书信,其行为明显不符合辩护律师执业中的通信权。张XX律师为兰某某传递给其家属及不特定关系人的信件,应当由办案机关或看守机关检查后按相关规定处理;信件内容与侦办的案件是否有关,不能成为律师私自传递信件的理由。2015年10月19日,重庆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给予张XX律师公开谴责行业处分。
【给予行业处分的依据】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该案例警示大家在代理过程中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发生违规违法的事情,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监督职能,防患未然。望大家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慎独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做违规违纪的事。

【该案例摘抄自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