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8年8月22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律师协会收到投诉,反映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任XX律师私自收案、非法获取律师执业证。经双鸭山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任XX律师确有违规收案,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获得律师实习证、律师执业证的行为。
【处理情况】
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任XX律师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2018年11月30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律师协会给予任XX律师公开谴责和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业处分的依据】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不服从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注销后继续执业的;(三)因违纪行为受到行业处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该案例警示大家在执业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要遵循规章制度,避免发生违规违法的事情,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监督职能,防患未然。望大家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慎独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做违规违纪的事。
【该案例摘抄自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