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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独慎微 防微杜渐 唐山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风险警示(二十九)(因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案例)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20-09-11 15:34:17    共阅读:
   【案件情况】
   2018年4月19日,潍坊市律师协会接到潍坊市司法局转办的李某的投诉,反映原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李X在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私自收取费用。经潍坊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被投诉人李X律师存在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私自收取费用的违规行为。
   【处理情况】
   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李X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2018年10月24日,潍坊市律师协会给予李X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业处分的依据】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该案例警示大家在执业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要遵循规章制度,避免发生违规违法的事情,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监督职能,防患未然。望大家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慎独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做违规违纪的事。

   【该案例摘抄自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