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司字[2012]116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充分体现律师行业“同行互助、同业自救”的精神,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倡导形成和谐互助的良好风尚,增强律师行业组织的凝聚力,经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设立唐山市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用于救助在执业过程中意外伤害致残、死亡或罹患重症的律师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律师事务所。为规范互助基金的收取、管理和发放,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29日起实施。请各律师事务所认真学习,及时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印发 互助基金 通知
唐山市司法局 2012年10月29日
(共印110份)
唐山市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律师协会会员“同行互助、同业自救”的精神,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倡导形成和谐互助的良好风尚,特设立唐山市律师协会互助基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市律师协会成立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互助基金的收取、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市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律师和律师行业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日常工作及紧急事务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承办。
第三章 互助基金来源
第五条 市律师协会互助基金来源:
(一)会费。每年从实收会费中按5%比例提取互助基金,逐年积累。
(二)捐赠。接受律师事务所、律师、社会各界人士及机构的捐赠。
第六条 市律师协会互助基金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上年结余的互助基金及孳息自然转入次年互助基金帐户。
第四章 救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通过上一年度考核并已向市律师协会足额缴纳本年度会费(包括按规定减、免会费)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互助基金,同一申请人因同一事由只限申请一次:
(一)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导致财产重大损失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因意外伤害致残、死亡的;
(三)患重大疾病而没有能力支付基本治疗费用的;
(四)律师死亡后,其父母、子女、配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五)市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事由。
第五章 申请、审议和发放
第八条 互助基金申请人应通过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提交《互助基金申请表》(附后)和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秘书处逐级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市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
(二)产生经济困难的原因及事实;
(三)申请救助的具体要求;
(四)参加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及支付(赔付)情况;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除《互助基金申请表》和申请书外,申请人还应对照申请事由选择性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区)级以上医院就诊、住院的费用票据(原件),疾病、伤残诊断证明或死亡通知书等;
(二)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导致财产重大损失的,须提交财产损失证明;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和执业证复印件;
(四)死亡律师的父母、子女、配偶没有生活来源的,应该提交基层组织的证明;
(五)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互助申请一般应在申请事由发生后60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于每年6月、12月分两次对接到的互助申请及书面材料进行审议(如收到紧急申请,可由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审议可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审议意见(是否同意救助及互助金发放金额)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后方为有效。同意救助的,应作出书面准予救助决定,并经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领取、发放救助金;不同意救助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每个获准救助的事项一次性发放20000元以下的互助金。特殊情况下,经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上浮,并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经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提出,并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先行给付5000元以下的互助金,但事后应将先行给付的事由通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办申请及审议、批准等材料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互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常务理事会监督。
第十六条 发现受救助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律师协会实名举报。凡弄虚作假骗取互助金者,一经查实,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已发放的互助金全部追回,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全市律师及相关部门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年度互助基金申请表(律师)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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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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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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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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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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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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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意 见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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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师协会 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年度互助基金申请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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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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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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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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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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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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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 (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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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意 见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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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师协会 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