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切实加强律师事务所建设,全面提高我市律师行业的整体综合素质,为我市科学发展、争先进位,走在全省改革发展前面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根据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意见》(冀司〔201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律师事务所“三化建设”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市司法局和市律协拟在全市开展“市级示范律师事务所”创建评选活动。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巩固和扩大律师队伍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全面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和管理,通过“市级示范律师事务所”创建评选活动,切实发挥典型引路的示范带动作用,提升我市律师业整体服务水平和竞争实力,树立律师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为我市科学发展、争先进位,走在全省改革发展前面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对今年的重点达标律师事务所进行“三化建设”达标验收。重点达标所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按照省厅律师处要求(冀司律〔2011〕62号),市局确定的重点律师事务所;二是近两年获评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三是执业律师在20人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四是管理比较规范,主动申请达标验收的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和市律协将在11月中旬之前完成对重点达标律师事务所的检查验收,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三化建设”考核标准及评定一览表》的要求进行量化评分。
(二)评选一批“市级示范律师事务所”。在达标验收的基础上,选树一批专业明显、管理规范、诚信执业的“三化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在全市进行通报表扬,并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树立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量化排名前三名的律师事务所,代表我市参加“省级示范律师事务所”的评选。
(三)明确我市律师事务所“三化建设”工作今后一个时期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就开展律师事务所“三化建设”情况进行阶段总结,对律师事务所开展“三化建设”情况进行再调度,明确我市律师事务所“三化建设”达标的工作进度及目标时限,引导我市律师事务所建设再上新台阶。
三、创建评选的基本条件
按照《律师事务所“三化建设”考核标准及评定一览表》的标准进行考核评定,律师事务所“三化建设”检查验收综合评分在75分以上的,可参评“市级示范律师事务所”。
四、评选的范围及数额
评选范围:通过检查验收的重点达标律师事务所。
评选数额: “市级示范律师事务所”总计不超过10家。各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评情况自行向市局申报,由市局根据掌握情况和实地考察情况确定参与评选的对象。
五、具体步骤:
此次“市级示范律师事务所”创建评选活动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律师事务所自评创建阶段(2012年10月):全市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事务所“三化建设”考核标准及评定一览表》的标准,进行自评创建。“三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且自评分为75分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市司法局申报“市级示范律师事务所”。于11月5日前向市局提交《律师事务所“三化建设”考核标准及评定一览表》和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建设副本等材料。
(二)验收阶段(2012年11月):在律师事务所自评基础上,市局、市律协对“三化建设”重点达标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验收。市局、市律协将组成工作组对申报市级示范所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察验收,验收的主要依据是该所《“三化建设”考核标准及评定一览表》中的各项目,由律师事务所根据项目要求提供具体材料,工作组逐一进行检查。
各律师所报送材料包括:一是本所今后三年开展“三化建设”的工作部署及目标任务;二是申报“市级示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三化建设”考核标准及评定一览表》;三是申报市级示范所的规章制度建设副本。
量化评分排名前三名的律师所推荐参加“省级示范律师事务所”的评选,推荐材料11月30日前上报省司法厅。
(三)评选阶段(2012年12月):对各所上报的“市级示范律师事务所”情况进行评选。要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要求,对申报“市级示范律师事务所”的单位进行认真审核初评,并在好中选优基础上,评选出我市“市级示范律师事务所”的推荐名单。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规则的有关要求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四)表彰挂牌阶段(2012年12月底):按照评选结果,在唐山律师网上向社会公告,公告结束后由市局、市律协相关领导赴各所现场挂牌表彰。
六、有关要求
(一)今后市局、市律协将从推进律师行业整体发展的角度出发,下大力狠抓律师事务所“三化建设”,把律师事务所“三化建设”纳入律师管理的日常任务,常抓不懈。
(二)加强对“三化建设”达标验收结果的运用。将验收结果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直接挂钩,充分发挥“三化建设”在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中的导向作用。对“三化建设”达标验收综合评分低于70分的,市司法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结合当年度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建议律师协会给予行业惩戒。
附件:《律师事务所“三化建设”考核标准及评定一览表》
唐山市司法局 唐山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示范 律师事务所 评选
报:省司法厅律管处
发: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共印110份
律师事务所“三化建设”考核标准及评定一览表
考核单位: 律师事务所 综合得分:
项目 |
考核内容及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专 业 化 建 设 25 分 |
1.确立专业化发展方向情况3分 |
单一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确定专业化发展方向的,得3分;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设立不同专业部室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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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化律师情况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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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达到本所律师总数50%以上的,得6分,达不到的不得分;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达到本所律师总数的60%以上,得6分,达不到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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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项业务建设情况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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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业务数量、收费数额分别达到年度业务、收费总量60%以上的,得8分;达到50%以上的,得5分;达不到50%的,不得分。分别达到80%以上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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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轻律师培养情况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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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较好实施科学有效的年轻律师培养发展制度的,得3分;没有建立或者虽已建立但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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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拓市场情况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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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由合伙人负责的专门开拓市场机构,并积极有效开展工作的,得2分;没有建立专门机构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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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保障制度情况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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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团队合作、业务交流、信息共享、激励保障、质量管理等适应本所专业化建设实际需要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的,得3分;没有建立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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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
范 化 建 设 4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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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情 况 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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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建设情况2分 |
有固定、独立办公场所,有明显规范的标牌、标识,设立独立服务或接待中心,办公场所布局得体、秩序良好,所内人员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的,得2分;没有设立独立服务或接待中心的,得1分。 市直所除达到以上要求外,律师人均办公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的,得2分,达不到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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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施购置使用情况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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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专职行政或后勤人员,设立专门档案、图书室(柜),配置电话、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及现代化交通设备,律师人均业务图书达到10册(份)以上的,得2分;其中一项达不到的,不得分。 市直律师事务所除达到以上要求外,计算机达到专职律师人手一台的,得2分,达不到的不得分。 县(市、区)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能够满足正常业务开展需要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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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基金情况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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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律师培训等基金,且专职律师每年人均不低于800元的,得2分;专职律师每年人均不足800元的,不得分;没有设立各项基金的,扣2分。 国资律师事务所建立资金积累相关制度,设立相关保障基金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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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 员 管 理 情 况 10 分 |
管理责任落实情况1分 |
建立了主任负责制,明确了主任、合伙人、党支部书记的管理职责,并形成了制度,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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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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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规范的聘用管理制度,与聘用人员全部依法签订至少1年期限的聘用合同,得2分;没有与全部聘用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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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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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落实严格的实习人员接收和管理制度,实习人员实习期间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得1分;实习期间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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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流动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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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认真落实律师流动管理制度,建立严密的流动审核、批准、报告等程序,按照要求办理律师流动手续的,得1分;违反规定办理流动手续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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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培训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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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按照规定组织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完成培训任务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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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监督及投诉查处情况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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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常监督制度,设立了专门监督、投诉查处机构和工作规则,依法及时处理违规违纪案件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得2分;投诉查处不及时、不规范,矛盾上交、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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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年度考核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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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建立了律师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对本所律师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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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化建设情况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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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律师文化理论研究和创建活动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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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业 务 管 理 情 况 10 分 |
委托代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3分 |
建立规范的委托代理制度,切实做到了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统一开具正规发票,得3分;违规收案或违规收费或收费不出具正规发票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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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执业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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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认真落实执业公示、委托代理、利益冲突审查、责任赔偿保险等诚信制度,将律师执业信息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及时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风险提示,得3分; 不建立、不落实诚信执业制度,或故意向当事人隐瞒应当让其知晓的信息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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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质量管理情况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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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法律服务质量跟踪卡,做到一案一卡,得2分;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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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档案管理情况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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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规范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规范、完整,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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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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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务 管 理 情 况 5 分 |
财务管理人员情况1分 |
聘请了有相应资质的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得1分;财务管理人员没有相应资质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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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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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规定,财务管理账目清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得2分;财务管理混乱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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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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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合理、规范的分配制度,能够保障律师事务所人员、业务健康发展,得2分;分配制度不健全、不科学,引发矛盾和管理混乱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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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党 建 情 况 8 分 |
党支部建设情况3分 |
按照要求建立了党支部,得1分;党支部制度健全,正常开展组织生活,得1分;按照规定培养发展新党员,得1分。无党员所派驻了联络员的,得3分。应建而未建党支部,党支部形同虚设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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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情况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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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党支部或党建联络员有效参与管理、建设和业务拓展,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长效机制的,得2分。党支部或联络员年内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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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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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党员党性意识强、自我要求严、群众评价好,能够模范带领其他律师履行职责使命的,得2分。无党员所律师能够模范规范执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得2分。本所律师年内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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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先争优活动开展情况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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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加强律师党建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效果明显的,得1分;创先争优走过场的,扣3分。无党员所能够扎实开展党的活动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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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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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化 管 理 情 况 6 分 |
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情况1分 |
本所计算机连接互联网,能够正常上网的,得1分;没有连接互联网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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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内部工作局域网建设情况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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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职网络技术人员,建立了符合本所实际需要的内部工作局域网,基本实现网上办公、网络管理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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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情况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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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使用全省律师事务所网络管理系统,认真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及时传达、反馈有关工作信息的,得2分;没有购置该系统,或者未有效使用系统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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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网站(网页)建设情况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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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本所网站、网页,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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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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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化 建 设 30 分 |
1. 依 法 设 立 情 况 5 分 |
制定章程、合伙协议情况1分 |
制定了本所章程、合伙协议等事关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重要规范,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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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会议、律师会议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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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完善的合伙人会议、律师会议制度,并认真落实,有相应的书面记录,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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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合伙人情况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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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发展合伙人的标准及程序,并严格实施,不吸收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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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决策情况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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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年内重要决策事项及具体内容3分 |
重要决策事项及内容全部合法,得3分;其中任何事项及其内容不合法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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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程序建立及实施情况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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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完善的决策程序,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并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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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管理情况10 分 |
律师社会保障情况5分 |
依法为本所聘用律师及管理人员全部办理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本所律师参加全省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得5分。没有为本所全体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或者专职律师没有全部加入全省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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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律师权益情况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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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益和人身权益,及时帮助解决律师生活和工作中的重大困难,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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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宣传优秀律师情况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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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向有市局、市律协推荐报送优秀律师及其典型事迹的,得1分,报送材料被市局转发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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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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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法 执 业 情 况 10 分 |
年内主要业务活动开展情况2分 |
依法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积极拓展业务领域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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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敏感案件情况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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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律师代理重大敏感案件五项制度和八项纪律,指导律师依法参与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较好实现“三个效果”统一的,得3分;不能认真指导、监督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扣3分;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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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法律援助情况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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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律师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热心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得3分;不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不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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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情况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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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执业、公平竞争的,得1分;以诋毁同行、违规降低收费、违规广告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扣3分,造成恶劣影响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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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过错赔偿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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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落实律师执业过错赔偿制度,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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