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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独慎微 防微杜渐|唐山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风险警示(三十五)(因违反收费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21-10-22 16:52:30    共阅读:
【案件情况】
   2016年12月、2017年2月、2017年3月,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某某通过案外人顾某某的介绍,先后三次接受夏某某的委托,代写了三份医患纠纷案件的相关文书和材料,其中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投诉书,并先后收取夏某某2600元人民币。该委托未经上海XX律师事务所受理登记,收费未开具律师事务所发票。
【处理情况】
   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某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违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地区司法局集体研究,决定对吴某某律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吴某某律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整。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七条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例警示大家,在接受委托时,切记按规办事,不要弄虚作假,防患未然。望大家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慎独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做违规违纪的事。

【该案例摘抄自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