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1月4日讯 为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等相关文件的安排,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妥善化解保险纠纷,及时维护保险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向全国法院及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下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就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试点工作进行部署和规范,在明确工作目标、原则和要求的同时,确定了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2个地区的相应级别人民法院和保险监管机构作为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的需要。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是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落实和进一步深化,是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的新举措,是人民法院和保险业深入参与“大调解”工作,整合解决保险纠纷的各种积极力量,合理配置保险纠纷解决资源的新方式,有利于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裁判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为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多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减轻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提高案件调撤率和自动履行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保险公司的诉讼成本和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对于妥善化解保险纠纷、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行业经营、提升保险行业形象、推动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同时明确,非试点地区的人民法院、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可以积极探索保险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借鉴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为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建立、完善和此项工作的全面推开,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