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6年11月,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郑XX律师为了拓展业务,经朋友介绍,在湖南省XX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对面承租一个门面作为办公点,门面的墙上悬挂“XX刑事律师联盟”牌子,并在此办公点接受委托办理案件。
郑XX律师利用办公点的便利,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间,多次接受委托并前往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同时收取了费用3900元。在调查期间,郑XX律师主动将私自设立的办公点自行拆除,消除不利影响,并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认错态度诚恳。
【处理情况】
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郑XX律师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违纪。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郑XX律师停止执业一个月及没收违法所得3900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业处分的依据】
一、《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二、《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理,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该案例警示大家,律师执业过程中,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而做出违反执业规则的事,要防微杜渐,防患未然。望大家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慎独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做违规违纪的事。
【该案例摘抄自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