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涵义与作用、业务类型等内容的介绍,希望读者能够初步了解企业法律顾问的相关业务知识,以及从事这项业务所应具备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要求,在具备了综合职业素养并达到职业要求的基础上,把握好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要点,是从事好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可取之道。同时还指出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对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我省律师行业开展“争先创优”,推进“三化建设”及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字 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类型,职业素养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涵义与作用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涵义
顾名思义,企业法律顾问即为企业的法律顾问。那么,企业法律顾问的涵义是什么?其与法律顾问的涵义有什么不同呢?若想了解企业法律顾问的涵义,则应先了解法律顾问的涵义。
法律顾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而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中的人员,均为法律顾问。狭义而言,法律顾问指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是传统意义的法律顾问。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提及的法律顾问明显是后者,据此,我们可以说企业法律顾问就是接受企业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具体而言,企业法律顾问就是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其并未成为有关企业的内部成员,是企业外聘的法律顾问。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不仅是律师非诉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在企业运行当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1、法律指引 企业法律顾问一个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是法律指引,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国家对企业运行当中,包括企业内部机构组织和外部经营行为在内的内容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企业运行应当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但是我们又不能要求每一位企业经营者对法律都有相应程度的理解把握,这时候企业法律顾问的指引作用就显现出来。
2、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是企业法律顾问最主要的作用。无论是企业咨询,还是合同审查,亦或是出具法律意见以及参加项目谈判,风险提示都是必不可少的内容,通过对风险的提示,企业可以对其行为的后果做出大致的风险评估,在综合考虑企业风险及企业受益等相关因素之后做出最终为或不为的价值判断,将企业风险放在一个可控或者说可接受范围内,在降低企业风险的同时,也减少了企业行为的盲目性,保证了企业正常健康的发展。
3、减少纠纷 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指引的同时也起到了一定的减少纠纷作用,企业内部制度的规范化可以减少内部经营管理纠纷以及劳资纠纷等,外部经营行为的合法化可以减少无效、可撤销等类似行为的发生,同样可以减少纠纷。此外,企业法律顾问在其他公司法律事务中,也可以利用专业知识,将法律法规无强制性规定,企业拥有自主权的部分进行细致具体的约定,以减少因为约定不清而产生的纠纷,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4、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这是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最终目的。该作用直接或间接体现在其他作用中,包括前面所提到的几点预防性作用,同时包括更好更快的解决企业已发生的纠纷的现实性作用。企业法律顾问站在较之冲突双方更为缓冲地位和立场,同时又具备专业且理性的业务素养,能够更好地促成纠纷的和解或者调解,以更好地维护企业权益。
二、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业务类型
1、合同的监管和审查:合同的草拟、修改、审查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职能。大型国有企业非常重视合同的审查工作,一般设立法务部,配有多名法务人员,日常的合同审查由法务人员把关,一些重大的合同都由法律顾问审查,有的需要直接草拟并结合相关部门进行完善。本人草拟、审查过的合同类型有买卖、加工承揽、租赁、借款、典当、承包经营、土地一级开发、土地出让和转让、资产收购、抵押、股权质押、股权转让、融资服务、建设施工、设计制作、工程监理、项目经营及合作、BT及B0T项目、CER购买(减排量)、城中村平改、工程代建、技术转让等,通过草拟、审查合同,提出相关意见,进一步完善合同条款。
2、项目投资和企业的并购重组:大型国有企业通过新项目投资和并购重组实现企业的扩张和发展,在此过程中,本人多次参与新项目投资和并购谈判,并与投资团队一起研究制定思路,补充合同条款,力求使投资趋利避害,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在新项目投资中,严格按新公司法规定草拟并完善合资或投资协议,完善合同中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涉及股东、董事控制权和高管人员权利的部分慎重考虑,积极提出公司控制权风险,供领导参考决策。在公司并购中,针对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搞好尽职调查,并重视并购中已知债权的保护、或然债务的出现、员工身份置换、知识产权等可能存在的风险,以求在合同中做到约定清晰,责任明确,防止发生对己方不利的问题。
3、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针对国有企业的融资项目,谨慎出具股权质押法律意见书,提示股票价值随市场波动可能给公司带来的融资影响;为企业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供法律意见,建议进行所在国的知识产权申报;对国有资产划转出具意见;同时对节能改造项目、专有技术的转让、国有股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回、股权管理及股权激励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针对合同履行中对方的违约行为,受企业委托多次发出律师催告函,督促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4、劳动合同管理:新劳动合同法实行后,针对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双倍工资、试用期、合同的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培训服务期及竞业限制中违约金的适用等问题及时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建议,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的管理。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及2011年新修订条例实行,及时和企业沟通,建议全员上工伤保险,以保障职工的权益,降低企业工伤赔偿的损失。社会保险法制定后,及时建议企业为职工交纳各险,以避免可能出现的保险仲裁案件。特别是针对企业解聘员工的随意性,从法律角度建议企业解聘的合法合规性,尤其是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公示以及与工会征求意见等程序的健全。针对员工频繁跳槽问题,建议重要岗位及技术工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合法手段限制员工违法跳槽。
5、法律培训及讲座:围绕风险预防、过程监控、事后救济的主旨,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员工培训,并就合同法实务、环境侵权、土地法、产品质量侵权、劳动纠纷和工伤索赔进行法律讲座。其中合同的风险预防及救济先后在国企和民企进行过六次讲座。同时,积极配合企业法务部门,进行案例汇编、法律常识问答等,编制成册,下发企业各部门、各子公司,强化了公司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6、诉讼维权:诉讼是企业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本人做企业法律顾问过程中,一贯主张协商为佳,和解为上,最后迫不得已时才起诉维权。在诉讼案件中,企业做为原告时,注重证据的搜集和整理,以扎实充分的证据做为起诉的前提和关键。同时注重财产保全的申请,尽最大可能使企业实现债权。企业作为被告时,注重分析研究案情和证据,对于明显不利的案件,积极争取和对方协商解决。对于证据有利的案件,精心准备,力求胜诉。
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具备职业素养与职业要求
(一)职业素养
长期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实践令本人明白,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而这种职业素养不仅仅指专业素养,而是包括专业素养在内的综合素养。
首先,良好的职业操守。做律师要先“做人”,品德是做人做事的前提,也是取得客户信任的关键。所学法律专业仅仅是提供了执业的基础,而能不能持续开展律师业务并实现良性发展,关键取决于律师的良知和操守。能够坚持先 “做人”的原则,才能做事并做成事。
其次,严谨的工作作风。企业法律顾问实际上是公司领导的参谋,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议或意见,以杜绝、降低或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在服务过程中,必须严谨细致,在细微之处找风险、防漏洞,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勇于吃苦的工作精神。起草合同、参与项目谈判经常不受工作时间的限制,加班加点工作到深夜并不少见。在体力消耗大的同时,头脑必须保持冷静和清醒,以避免出现差错,工作辛苦在所难免,因此必须具有吃苦的精神。
第四,协作配合的团队精神。鉴于专业限制,在一些专业性问题上,企业法律顾问通常要与企业专业人员沟通协作,这就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必须有协作配合的精神,此外,大型企业一般都有法务部或法律团队,对于每一项业务,必须互相协调,积极配合,并努力发挥优势,规避劣势,取长补短,使法律意见、建议更趋完善,才能更好的规避风险。
最后,不断学习、更新知识,以适应法律服务的新需求。立法步伐加快,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固守于已有的法学知识已不足以适应不断变化着的服务需求。且经济生活中的问题也是纷繁复杂,有着个别性特殊性,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深入细致的进行研究,强化学习,更新知识,跟进脚步,是做一名合格企业法律顾问的基本要求。
(二)职业要求
首先,专业性要求高。必须有能力开展如知识产权等较为专业领域的业务;其次,涉外能力要求高,律师的外语水平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平,不论是简单或复杂的法律业务,业务的开展不应受到语言的限制;第三,业务层次要求高,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不能仅仅局限于合同监管,项目谈判,企业重组并购等,应该向更高层次的业务开展,本人知晓在这方面企业往往更青睐于聘请北京律师,但我们必须通过努力扭转这个局面。虽然这里面包含有律师队伍内部本身素质问题,也有地区发展水平等客观原因,但作为律师队伍中的一员,我们还是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强化学习,切实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律师业务拓展的职业需要。
四、企业法律顾问应把握好的实务要点
在具备了相应职业素养和达到职业要求的基础上,本人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中应该把握职业要点有三个:即风险预防、过程监控、事后救济,并且应当将这三点作为法律服务的一条主线来坚持。企业之所以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最为重要的因素在于法律风险的预防,法律风险预防机制已经成为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越来越受到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使之不断的制度化、规范化,因此,预防为主、救济为辅在本质上是企业和律师共同的追求目标。
风险预防,过程监控,事后救济,是企业针对法律事务不同阶段而采取的不同处理态度与处理手段。在企业法律事务的最初阶段应当做好风险预防,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做详细查询,分析其中的法律风险,并合理的降低风险,经常可以表现为“风险提示”,“法律意见”等,初始阶段风险预防做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纠纷的出现与否和处理的难易程度,也即事后救济。而在事务发展过程中则要注意过程监督,注意风险预防手段的落实,以及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的风险处理等,这是将风险预防落到实处,保证事务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事后救济是在漏洞或纠纷已出现的情况下寻找合理的途径予以解决。事后救济阶段,企业已经陷入比较被动的境地,说起事后救济人们往往想到的还是诉讼、仲裁,但是从效率角度来看,这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在把握纠纷各方利益点的前提下,寻找一个结合点,达成协议解决,无疑是个更好地选择,不仅利于现存纠纷的快速良好的解决,同时也利于以后的合作以及类似纠纷的解决,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形成一个常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正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做好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既是一条成为优秀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捷径之路,又能够充分体现法律工作者的个人价值。为了能够进一步推进京津冀法律服务市场一体化,充分发挥河北律师的区域竞争优势,推进律师事务所“三化建设”以及健全完善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机制,我们必须将企业法律顾问业务作为一项重点来做,以业务促进步,以进步带动业务更上一层楼,充分展示我省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业务发展取得的重要成绩。
参考文献:
1、 巴秀丽,完善企业法律制度 保障企业发展,学术论坛、2012.3、255-256。
2、 赵书峰,浅谈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河南科技、2006.5、11-12。
3、 王刚,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黑龙江对外经贸,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