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司律〔2013〕26号
各市司法局律师处、律协秘书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近日,省厅律师处连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个别律师在考核中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如隐瞒其公职、公司人员身份,伪造执业材料,隐瞒受到的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等。为切实提高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对律师队伍的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净化律师队伍,现就考核工作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在律师队伍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对本所律师执业状况底数最清楚、情况最明了。各市要充分调动律师事务所参与考核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律师事务所严肃考核纪律、严格材料初审,确保提交的材料客观、真实、全面,保证本所及所内律师符合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的有关规定,防止考核工作流于形式。
二、严格审核律师事务所呈报材料。各市要以年度考核为契机,加强本市律师队伍建设,对本市律师执业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要按照《河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和《关于开展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律师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特别是对涉及律师身份问题的相关材料,如单位同意其兼职证明、法制部门工作证明、在职证明、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养老、医疗保险证明等,对材料不完备、甚至前后矛盾的,要责成律师事务所或所在单位作出说明,必要时由律师处或律协直接调查核实。
三、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惩处力度。对于经调查核实,符合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之情形,“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司法局分别对律师给予警告、停止执业的处罚,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四、规范清理本市暂停执业律师。2011年度申请暂停执业的律师,今年仍不参加考核的,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视为自动终止执业,由各市按要求报省厅办理注销手续。2012年度申请暂停执业的律师,今年继续暂停执业的,应按照《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写出申请报市司法局审批,并将执业证逐级上交省司法厅。
省厅律师处、省律协秘书处
201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