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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选择保价 损失仍应全赔——常见快递纠纷案例分析点评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13-03-20 08:59:03    共阅读:

青浦区法院民二庭法官杨明华,从事商事审判12年,有丰富的判案经验。


    网上购物如今已成为许多市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但是随之而来的麻烦却也不少。有时候遭遇货物缺失破损,如何赔偿就成了一个大难题。据统计,青浦区法院2012年共审理快递公司运输合同纠纷84件,同比上升78.72%,数据说明此类纠纷目前正呈不断增多的趋势。

案例一:虽有限制条款仍按实际赔偿

    青浦区某机械公司与一家快递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关系, 20123月,该公司委托快递公司将一批价值4.4万元的轴承快递至松江某公司。

    可是,由于快递员的疏忽,在车子没有上锁且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上楼送其它快递,导致货运车及整车的货物丢失,其中就包括了机械公司的轴承。为此,机械公司只能组织了相同的货物再送一次给客户。

    机械公司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自己4.4万元的货物损失。可是快递公司表示自己并不清楚承运什么货物,不能赔偿那么多。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机械公司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快递公司辩称,自己的确为机械公司承运货物,但是并不清楚承运的是什么货物,并且物品丢失并非快递员恶意导致,所以应按照快递运单上写明的 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的,按不超过运费的五倍标准赔偿。为此,快递公司向法院出具了当时填写的快递单,资费及保价费一栏均未填写。

    不过,最终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机械公司的诉请,判令被告快递公司赔偿机械公司经济损失4.4万元。

专家说法:

    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机械公司托运的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的义务,现快递公司承运的货物不见了,快递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货物丢失的情况,快递公司虽然表示对丢失细节不清楚,但其并未举证证明货物的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其他法定的免责事由所致,因此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机械公司提供了订单、发票及客户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快递公司虽予否认,但快递公司在接货时具有验货的权利和义务,现快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接收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事实,因此法院对机械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其运单上约定的限制赔偿条款无效,遂最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机械公司经济损失4.4万元。

案例二:损失大于保价按保价金额赔偿

    20117月,谢某在龚某的公司看中一套根雕艺术品,双方在签订了购买协议后,龚某便联系了某快递公司准备将该艺术品给谢某运回去。

    在此过程,龚某在运单上的保价额及保价费一栏中填写了: 10×3‰300元。

    然而,在运送过程中,龚某接到了快递公司的电话表示艺术品到了中转站时发现已经受损。龚某立即赶到现场发现该艺术品已经破损失去了原有价值。

    为此,龚某多次与快递公司协商,要求其进行赔偿,但均未有结果。于是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25万元。

    龚某认为,快递公司并未对自己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故不应按保价金额10万元进行赔偿。为了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龚某还提供了与谢某签订的合同原件。

    至于当时填写的保价为何这么低,龚某表示是为了少支付保价费才未足额保价。

    快递公司则辩称,龚某托运的家具是部分损坏,且可以修复的。而由于货物是异地运送需要中转,由于路面颠簸不平及上下装卸等原因,可能造成货物之间的挤压,导致货物受损,对此自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应在保价限额内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龚某经济损失10万元,而非龚某诉求的25万元。

专家说法:

    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承运的货物及时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现快递公司承运的货物发生破损,快递公司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龚某进行了保价,现龚某认为破损的货物已无修复价值,不再需要该批货物(包括未受损的),快递公司理应在保价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因此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托运人对托运货物可以选择保价或不保价,如果选择保价运输时,托运人有如实申报货物价格的义务,如不如实申报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应当承担自行选择的风险。

    此外,在保价运输中,当受损货物的实际价值高于声明价值时,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

案例三:不同意鉴定评估按声明价格赔偿

    20125月,某机械公司与贾某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将一台价值7.5万元的自动锁线机卖给贾某。

    次日,机械公司将设备委托某快递公司承运,保价金额为6.3万元,并支付运费1040元。

    6月该设备达到目的地时,收货人发现设备的木质包装箱已破裂、底盘断裂,开箱后发现设备已严重变形,整台设备报废。

    为此,机械公司向快递公司提出索赔,但快递公司一直置之不理。机械公司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请,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6.3万元,并退还运费1040元。

    快递公司辩称,设备达到目的地时外包装木箱是完好的,底盘也没有断裂,至于里面装的设备损坏与自己无关。为此快递公司提供了一个自己单方拍摄并制作的光盘。

    机械公司认为,快递公司拍摄时自己不在场,且录像未经公证机关公证,对真实性不予认可。由于双方对设备的现状及价格等问题存在分歧,遂申请对设备的市场价格、损坏程度、能否修复、修复价格等进行鉴定评估。快递公司当场表示不同意鉴定评估。

    法院最终支持了机械公司的诉请,判令快递公司赔偿机械公司货物损失6.3万元,并退还运费1040元。

专家说法:

    本案中,快递公司认为承运货物外包装完好,自己不该承担货损责任,对此主张其仅提供光盘一个,由于快递公司录像时机械公司未在场,且快递公司也未对此内容申请公证机关公证,对其客观性和关联性,法院难以确认。

    由于双方对设备的状况争执不一,机械公司为此向法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但由于快递公司当庭表示不同意,致使法院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快递公司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视快递公司承运的设备遭损,应按声明价格予以赔偿,并将收取的运费退还机械公司,遂最终支持了机械公司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