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张景黎律师依法接受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张某某的父亲张某的委托,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
张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张某某,并查阅了案件材料。经了解,得知被告人张某某和孙某租乘出租车途中,因琐事二人与出租车司机马某发生争执,后马某将车停靠在丰南区某烧烤店门前,并通过车载对讲呼叫其他出租车司机,闻讯毕某等四人先后赶到,在四人与张某某和孙某理论过程中,因言语不和,张某某、孙某就与马某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张某将毕某、马某扎伤,毕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马某为轻微伤。了解上述情况后,张律师认为:
一、被害人在本案有明显过错,应减轻对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最初是因张某某和孙某在出租车上嗑瓜子、抽烟发生争执,当时张某某已经赔礼道歉。但被害人不依不饶,叫来多人,明显有故意挑逗、聚众斗殴之嫌。被告人张某某与孙某一方只有两个人,明显不能斗过被害人一方,而张某某之所以拿起刀伤人也是由于被对方殴打,为了自保才动手伤人。因此在此案中被害人一方具有直接过错,应依法减轻对被告人张某某的处罚。
二、张某某犯罪情节并不严重,与那些为了伤害他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恶意殴打他人的犯罪分子来比,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应依法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很好。庭前已经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书同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明显的悔过表现,应依法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张某某属于初犯、偶犯,此次犯罪实属临时起意,是在张某某的意料之外,这与那些有犯罪前科的人及累犯相比,应予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张律师认为,我国刑法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是为挽救犯罪分子。现在,被告人张某某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愿意改过自新。希望法院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综合考虑张某某上述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张律师的辩护观点,被告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张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