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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不通知保险公司可拒赔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12-03-29 15:10:35    共阅读:

 赖某将其经营的依维柯中巴一辆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施某,第二天施某将该车提走,并亲自驾驶。途中,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小客车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施某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应承担受损车辆维修费用、受伤人员赔偿费用等计20余万元。
  因该车辆已由赖某投保,保险内容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及无过错责任险等,尚在保险期限内。于是,赖某以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结果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为由,对赖某的申请作拒赔处理。
  赖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物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本案中赖某与保险公司是在保险法出台之前签订的合同,依据的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该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分别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赔或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本案正是因为赖某在转让车辆时,不按合同规定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其索赔要求才被法院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