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06年1月,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中标承建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发包的一项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承包范围、工程暂定价等事宜作出约定,且约定原告提交结算资料后被告应在3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2006年5月28日,原告正式进场施工;2008年12月15日,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其后,本工程进入结算阶段,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结算报告总造价为38813万元。被告将本工程分割为多部分,分别委托A、B、C、D、E5家审价单位进行审价,其中A审价单位无资质,其负责审价的两部分工程送审价为7130万元和5386万元;B、C、D、E4家审价单位均为乙级资质,其中B审价单位负责审价的工程送审价为5636万元,C审价单位负责审价的工程送审价为7544万元;D审价单位负责审价的两部分工程送审价为9898万元和245万元,E审价单位负责审价的工程送审价为2974万元。根据5家审价单位最终出具的审价成果文件,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造价为30461万元,且该5家单位的审价成果文件均经原、被告双方盖章确认。
结算完成后,原告认为本工程结算造价太低,经核对,发现上述审价成果文件存在很多错算漏算问题,双方对结算事宜产生争议。为此,原告前来我所咨询,我所郦煜超律师和卢蓉蓉律师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所有资料,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从蛛丝马迹中发现被告委托的5家审价单位资质存在问题。我所根据多年来办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经验,建议当事人协商解决本争议。但是经过多次协商,当事人仍旧无法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最后迫于无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委托我所郦煜超律师和卢蓉蓉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原告认为,双方对审价成果文件签字确认是有基础的,即要建立在审价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提下,若审价单位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审价,原告是不会签字确认的。而在上述5家审价单位中,A审价单位无审价资质,B、C、D、E四家审价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对本工程进行审价,所以五家审价单位的审价成果文件均是无效的。被告则认为,尽管上述五家单位存在无资质及超越资质审价的情况,但全部审价结果文件均经过双方盖章确认,应当以上述五家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成果文件为依据,确认本工程的结算总造价。
二、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无审价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成果文件,经双方当事人盖章确认后是否有效?
(一)原告观点
原告认为,5家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成果文件是无效的,《工程造价审定单》不是一份合同,而是一份审价成果文件,主要理由如下:
1、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
2012年11月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或者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19条规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38条规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综上可以看出,虽然《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目前还未通过,但是其立法的目的和立法原则已经很明确,工程造价的审核结果是成果文件,而非合同,不是由《合同法》来进行调整的,而是由建筑领域特别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进行调整的。
本工程为一个施工合同,工程造价超过3亿元。按照法律、法规,应当由一家审价单位审价,但被告将同一工程拆分为多块由5家审价单位审价,该5家审价单位均不具备对本工程进行审价的资质,被告的行为属于肢解审价,其目的是规避审价资质。更何况退一万步而言,即使拆分本工程,A审价单位无任何资质,B、C、D、E4家审价单位为乙级资质,仅能承接5000万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4家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成果文件也均不在其资质范围内。综上,该5家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成果文件全部无效。
2、从法理上而言,工程造价审定单也不是一份合同。
审定单出具后,原、被告在审定单上的盖章行为仅仅是对审定单的确定,而并非原、被告双方另行签订的一份合同。
在《工程造价审定单》中,原告盖章认可的对象是鉴定单位出具的审价结论,被告盖章认可的对象也是鉴定单位出具的审价结论。换而言之,《工程造价审定单》仅仅是原、被告双方对审价单位审价结论的认可从而形成审价成果文件,而并不是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的一份合同。故《工程造价审定单》作为审价成果文件其本身就是无效的,不受当事人是否盖章确认的影响。
(二)被告观点
被告认为,5家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成果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执行。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即使5家审价单位存在无资质或超越资质审价,其审价成果文件已经过双方当事人盖章确认,该确认行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该审价成果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其内容不构成据以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三,工程结算造价已经审定,并经双方当事人盖章确认,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故应以双方盖章确认的审价成果文件为唯一结算依据。
三、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工程为被告整体发包给原告,被告将系争工程分别交由5家审价单位出具审价成果文件显属规避审价资质,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9条之法律精神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9条及第38条规定,认定5家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成果文件应确认为无效,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被告及审价单位应对该法律后果各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原告未尽谨慎义务审查审价单位资质即加以盖章,也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四、林镥海律师点评
本案原告是在系争工程审价工作全部完成,审价成果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之后,且发现审价成果文件中存在很多错算、漏算问题才前来我所咨询的。我所郦煜超律师和卢蓉蓉律师在对案件的资料进行细致研究之后,发现5家审价单位存在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情况,精准地找到本案的突破口,并最终取得本案的胜诉。律师事务所在决定代理案件前,对案件的胜诉率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且要在精通法律和熟悉案情的基础上,找准案件突破口,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出专业律师的价值。
此外,作为承包人,从本案中也应该有所启示,在今后工程结算中一定要尽到谨慎的尽职调查义务,对发包人委托的审价单位资质进行相应审查核实,以防出现不必要的争执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