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4月2日电 (记者 张晓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公布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暂行)》,这是天津法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天津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切实保护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
《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封存范围、封存程序、责任分工、信息查询等都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办法》明确指出,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信息(包括刑事一审、二审、申请复查、再审、以及减刑、假释案件)予以封存,封存的具体内容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裁判文书及其他案件信息。承办部门在案件审结后,要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档案管理部门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予以封存。档案管理部门对封存的案卷材料实行专人、专柜管理,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设立单独的档案库。犯罪记录信息被封存后,除规定的情形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对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确需查询的,《办法》规定了严格的审查、审批程序。
据了解,目前,全国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尚无系统化规定,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天津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再一次走在了全国前列。《办法》出台前,天津高院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了审判一线法官的意见建议,并反复与档案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进行调研论证,确保《办法》的规定切合审判工作实际,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