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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为舅舅家迎亲驾车致人损害—— 本案当事人之间应定性为帮工关系
来源:转载    作者:甘琴飞 王丽艳    时间:2013-04-03 07:57:07    共阅读:

 [案情]

 

张某系李某的舅舅。因张某的儿子结婚,张某请来了乐队,并向王某借来小货车一辆以用于乐队乘坐迎亲。结婚当天,李某驾驶该小货车前去迎亲,途中李某因驾车转弯过急致使乘坐在小货车后车厢(半开放式,有栏板)上的乐队成员林某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受伤后经治疗,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林某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张某、王某连带赔偿其人身受害损失。对此,张某辩称,其在结婚当天并没有要求李某驾车迎亲,只是邀请李某前来喝喜酒,李某私自驾驶该小货车并不顾危险运载乐队,该行为系无因管理,故损害后果应由李某自己承担,其只需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王某辩称,小货车系其出借给张某,并安排了其侄子(有相应驾驶资格)驾驶该车辆,故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该案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故李某致使林某受伤的后果应当由李某自己承担,张某只需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定性为帮工关系,并适用帮工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客观要件);有为他人进行管理的意思(主观要件);管理人本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违反本人意思。而根据第四个构成要件,即是否违反本人意思,无因管理在概念中又区分不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其管理违反本人意思的行为。因此,根据是否违反本人意思的不同,管理人就其管理行为对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无因管理(不违反本人意思)主要承担的是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只有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本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或者管理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与管理行为无关或仅有间接关系时,才负侵权责任;但不法无因管理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对本人所造成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可见,无论是无因管理还是不法无因管理,均调整的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认定帮工关系中,帮工人应被帮工人请求参加帮工活动的,或者虽然被帮工人没有邀请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但帮工人得知被帮工人在修房、收割粮食、搬家等方面存在困难时,基于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主动帮忙,被帮工人接受,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的,均应构成帮工关系,且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该案,李某是张某的外甥,双方系亲戚关系,张某亦陈述其当时邀请了李某喝喜酒,故李某对于其舅舅家中操办喜事是明知的。因此,李某当时驾驶该车辆以配合迎娶新娘系事出有因,虽然张某辩称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但对此未举证证明,故李某与张某之间应构成帮工关系。该案中,张某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当时明确拒绝了李某的帮工行为,故张某作为被帮工人理应对林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李某作为帮工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针对其在本次事故中的驾驶行为,交警部门已认定为全责,属于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故林某请求李某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最后,对于王某而言,其将小货车出借给张某,并安排了其侄子(有相应驾驶资格)驾驶该车辆,其亦已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至于之后其已无法再控制该车辆上的驾驶行为,故王某并不存在相应过错,其对林某不负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