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投资房产等形式,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场高达2.6亿余元的民间借贷的崩盘,不仅导致了曾经做着地产梦的吴某的破产,也拉下了身为某国有银行支行行长的褚某、黄某。经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褚某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银行行长被拉下高利贷陷阱
吴某是来自温州的民营企业家,2001年至2009年间在上海注册经营一家印务有限公司,从事印刷生意。因为工作关系,吴某认识了一家国有银行某支行行长褚某,又通过褚某的介绍,结识了另一支行行长黄某。三人经常在一起吃饭、唱歌等娱乐活动,而买单者总是吴某。由此,吴某的大方给褚、黄二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觉得吴某人不错,出手也比较大方,所以一直保持着比较密切的关系。
2008年,吴某要求身为银行行长的褚某出面,为他在安徽与他人合作开发的商务楼高息借款作担保。吃人嘴短,拿人手软。一方面盛情难却,一方面出于对吴个人及资产的信任且借款金额不大,因此褚某欣然同意。但商务楼项目终止后,吴未及时归还借款,称因外汇管理所限,合伙人无法将他出资的2000万及时汇入账户导致其无法及时清偿借款。吴某并要求褚继续为其借款或担保借款,由他出具借条。
2009年4月后,吴某从上海转战西安经营房地产,在西安注册成立了新天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地产项目还尚未落实之际,吴某依然出手阔绰,还在半年多的时间里,陆续购进了进口宝马、奔驰轿车。吴某称在西安开发房产需要资金,要褚继续为自己高息借款。只有保证资金链,才能解除褚的担保责任,并归还借款。为顺利借款,由时任银行支行行长的褚某、黄某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再将钱款转账至吴某控制的账户由他使用。二人在帮助借钱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不少实惠。吴某向他们承诺,等项目开发完毕后,不仅要给两位行长几套房产,还会另有好处费。
于是,2009年年初至2010年5月间,黄某及褚某为了获取借款,即利用银行行长的身份,向部分借款人编造银行贷款客户需要过桥贷款资金为由,许诺支付高额借款利息的方式,向借款人进行借款。此外,他们还以吴某开发房产项目需要掉头资金为由,许以支付最低2%每月利息、最高10%每月高额利息的方式,向他人进行借款。
“狐假虎威”式的“融资版图”
作为银行行长,黄、褚拥有众多的客户,而且在他们中信誉度极高。而这起案件中,37个出借人都是奔着黄某与褚某的背景去的。
2009年年初,吴某要向牟某借款100万元用于印刷厂的债务,称只是临时调头寸,一个月后归还,许诺给予2%每月的利息,并提出可以让朋友、银行行长褚某出面写借条。于是,在褚某出具签名的借条后,牟某借了100万元给吴某。
即使不是他们两位“行长大人”亲自出面,只要吴某打着二人的幌子,一些出借人也深信不疑。甚至,虽然诸多债权人的借款没有清还,但只要两个行长打电话,这些债权人仍然愿意继续把钱借给褚某和黄某。
2009年9月底,褚某给夏某打电话,说银行有客户贷款到期,急需资金还贷调头寸,让他帮忙借500万元,说好一个月内归还,月息5%。褚某还说可以让黄某共同做担保。之后,夏某陆续借出2047万元。到了2010年7月份,夏某只拿回了688万元,心急如焚地他去褚某和黄某的办公室讨要欠款,但结果让夏某如坠深渊,原来两个行长早在当年四月份就已经辞职了。
原来,眼见窟窿越来越大,终于堵不住了,褚、黄二人于2010年4月辞职,并前往西安找吴。此后,上海的出借人在多次要账无果后报警。
庭审之争
吴、褚、黄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在定罪与量刑方面,控辩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
检察院在庭审中指控:2008年7月至2010年5月间,被告人吴某以经营公司或开发房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指使被告人褚某、黄某,以其时任银行支行行长的身份,以高额借款利息为诱,向37名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累计金额为人民币2.6亿余元,归于个人使用,至案发时未归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千余万元。公诉方认为,吴某纠集褚某、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某辩解,他确实向褚某和黄某借过钱,但都已经偿还清了。他没有指使褚、黄二人向他人借款,他们的借款与自己无关。他还强调,自己是借款做实业,根本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所有的借款不过是普通的民事行为。吴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褚、黄二人开设“地下钱庄”,从事非法融资和借贷活动,并以高息转借给有融资需求的个人和企业使用,从中赚取利息差,吴某仅是客户之一,建议宣判被告吴某无罪。
而褚某、黄某则对松江区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根据吴某的辩解,检察机关详细调查了吴某房产开发情况、该案所涉借款方式和去向等,结合同案被告人供述、出借人证言等,确认了吴某以开发楼盘、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由褚、黄二人出面向他人借款的事实。松江区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
根据《刑法》第176条及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并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承诺履行性质相同的义务的活动。在经济运行中社会资金供需矛盾突出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打着各种旗号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的多名被害人,有的碍于人情面子,有的为高息所诱惑,向被告人出借大笔金额钱款,最后导致资金亏空甚至血本无归。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投资理财过程中,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正规、合法的渠道,严加防范此类犯罪行为。
法制网上海4月16日电 通讯员 宋剑 记者 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