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昌绍友) 货车司机本是好意让人搭车,不料却遭到飞来横祸,受害人家属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今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货车司机违规载人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2年11月15日14时许,黄某驾驶车厢内载有韦某等人的桂ACG368轻型厢式货车,沿平果县马头镇铝城大道由龙居往炼沙方向行驶,至平果金土地转盘路段,黄某停车让车厢内人员自行下车,随后在没有关好车厢后门及确认车厢内所有乘员均已下车的情况下黄某即驾驶车辆离开。16时36分桂ACG368轻型厢式货车行至平果县马头镇铝城大道名典大酒店路段,仍在车厢内的韦某在车辆行驶中下车,下车过程中不慎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平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勘察认定:黄某和韦某各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韦某家属与黄某多次协商赔偿未果,遂起诉至平果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黄某赔偿韦某死亡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庭审过程中,原告韦某的家属诉称,黄某在车厢内人员没有完全下车的情况下驾驶车辆离开是造成该案事故发生的原因,被告黄某应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黄某则辩称,自己在车厢门未关好时行车,确属违法驾驶,但该违法行为并没有导致该案交通事故的必然发生,也不是该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受害人韦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强行跳车,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受害人韦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强行跳车的行为对该案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显然比黄某违法驾驶所起的作用大。因此,受害人韦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黄某驾驶货运机动车辆在车厢上载人,且车厢门没有关好时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韦某在车辆行驶中下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另外一个原因;韦某与黄某的违法行为对该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相当,应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平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案的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程序合法、结论准确,法院予以采纳。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受害人韦某和被告黄某各自承担一半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