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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三起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未尽注意义务赔偿74万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13-04-24 10:20:42    共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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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电(记者 高鑫)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3起苹果公司被诉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苹果公司对其App store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下载的应用程序,未尽到其适当的注意义务,对于涉案应用程序的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判令苹果公司赔偿3位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4.7万元。 

  据了解,此次宣判的3起案件,是苹果App Store销售侵犯著作权应用的系列案件,在立案之初就引发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宣判后,苹果公司除了要赔偿原告74.7万元,还需承担4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用。 

  原告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麦家、于卓分别起诉称,其享有包括《明朝那些事儿》系列丛书、《风语》、《风声》、《暗算》、《解密》、《挂职干部》等作品的著作权。2012年,原告发现被告美国苹果公司经营的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在线销售并为Iphone、Ipad用户下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 

  原告认为,苹果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并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苹果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各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25万元。 

  开庭时,被告苹果公司答辩称,美国苹果公司是一家经营硬件为主的企业,其产品主要为Iphone、Ipad等多媒体通讯设备,涉案的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并非由其经营,而是由其位于卢森堡的关联企业艾通思公司负责运营和管理,故其并未参与涉案应用程序的上传、传播,也并不存在帮助侵权的情况,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艾通思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了案件的审理,其称:艾通思公司是中国的应用程序商店的运营者。应用程序商店向开发商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并受其委托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在扣除标准佣金后,将全部收益转交给开发商,其并不知道开发人的侵权行为,故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查后认为,尽管艾通思公司参与了App store的部分运营工作,但苹果公司作为综合性网络服务平台App store的运营者,对App store网络服务平台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其通过App store网络服务平台,对第三方开发商上传的应用程序加以商业上的筛选和分销,并通过收费下载业务,获取了可观的直接经济利益,故对于App store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下载的应用程序,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在此次宣判的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苹果公司并未尽到其适当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故对于涉案应用程序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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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齐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