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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解出新盗窃案办理少头疼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13-04-27 09:27:00    共阅读:

 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与此前实施的1998年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相比,新司法解释中,盗窃罪的定罪门槛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改变了过去对盗窃行为“罪与非罪”评判“唯数额论”的标准,增加了对盗窃情节的考量;进一步澄清了“扒窃”、“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诸多概念。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新司法解释的这些新变化,解决了一线检察官和法官们在办理盗窃案件中遇到的不少“头疼”难题。

  提高盗窃罪定罪门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吴小军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一个保姆一时起贪念,偷了主人家的一块表,谁知这竟是一块名表,价值超过10万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验丰富的吴小军很清楚,偷表的保姆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按照当时执行的关于盗窃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保姆的刑期只能是在十年以上。

  “可从情理上看,这个保姆来自农村,知识水平不高,对名表价值更是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保姆的主观恶性其实并没有那么大。”吴小军告诉记者,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这个保姆10万元的盗窃数额将可以降一档处理,即在三到十年的范围内酌情量刑,更加符合罪刑相适的原则......

  定罪不唯数额下定论

  盗窃罪是一种侵财类犯罪,但也并非只有盗窃财物的数额才是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的标准,盗窃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盗窃情节、后果的严重性,同样也是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因素。此次司法解释将不同的盗窃情节给予充分的考虑,并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

  记者注意到,在提高入罪门槛的基础上,司法解释第二条就规定,对于8种特殊情形,“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50%确定。而8种情形包括“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等......

  扒窃不仅限贴身掏兜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扒窃、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都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但吴小军却告诉记者,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于何为扒窃、何为多次盗窃等,法官还有着不同的认识。

  之前,人们对扒窃的理解一般认为是贴身掏兜的行为,但此次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扩大解释,明确将其定义为:“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未遂既遂分别定标准

  在新司法解释中,对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也给出了明确定罪量刑标准。根据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三种情形构成盗窃未遂,包括“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这三种情形的也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