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海口5月6日电(记者 邢东伟 通讯员 林玥 钟芳萍)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原副大队长王某虎利用职务之便,帮人办取保候审先后索贿受贿14.2万元。5月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琼中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的决定。
据了解,2012年5月,琼中县检察院派驻湾岭检察室在对辖区派出所开展侦查活动监督专项检查中发现,在王世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还有另一人邵某可能涉嫌窝藏罪(另案处理)。经进一步核实,公安机关已于2011年4月29日对邵某以涉嫌窝藏罪立案侦查,2011年5月3日将邵某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邵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引起了检察官的警觉,2011年6月1日,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邵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期满后解除取保候审,却一直未作任何处理,邵某依然逍遥法外。
琼中县检察院认为本案的处理不当,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组织力量进行侦查,并主动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2012年6月20日,琼中检察院再次跟踪监督案件进展,结合重新收集的证据,认为邵某的行为已涉嫌窝藏罪,应当予以逮捕,遂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并于7月6日将邵某批准逮捕。邵某被逮捕后,其家人四处反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队长王某虎在主办案件过程中收钱没办事,琼中检察院随即组织人员进行初查,顺藤摸瓜,一举查明了琼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某虎在办理邵某、林某涉嫌窝藏一案时,收受嫌疑人家属6万元后,将二人取保候审。
2012年9月30日,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虎立案侦查,同年10月10日执行逮捕。经查,王某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索取他人钱款140000元,非法收受他人钱款2000元,共计14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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