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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五常市一村民杀害村支书一审被判死刑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13-05-09 17:06:50    共阅读:

 人民网哈尔滨4月16日电(记者 李婧 通讯员 解娟 李继华)4月16日上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宛喜有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刑。

  被告人宛喜有,男,1974年生,农民,2004年曾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宛喜有在未向黑龙江省五常市冲河镇旭日村村委会提出申请,未获得村、镇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五常市冲河镇旭日村村委会办公室西侧建房地基,被土地部门通知停建。2012年9月13日上午,旭日村党支部书记被害人李淑芬(女,殁年61岁)为给村民建设篮球场、健身器械活动场地,向镇政府请示后,组织人员将宛喜有私建的地基平掉。同日上午,冲河镇政府领导出面协调处理宛喜有私自建房地基事宜,并给宛人民币1万元的补偿款,宛表示同意并接收补偿款。但宛喜有仍对李淑芬不满。

  当日15时许,宛喜有在村民王某家小卖店拿了一把尖刀来到旭日村委员会找到李淑芬。宛持尖刀照李的胸部、腹部等部位刺12刀,李淑芬因胸、腹部被刺致多脏器损伤失血当场死亡。其间,被害人宋某某上前阻止,宛刺宋左臂一刀致轻伤。宛喜有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于当日22时许在五常市冲河镇新旗村一村民家中将宛喜有抓获。

  另据了解,被害人李淑芬原系哈尔滨市某信用社办公室主任。曾在五常市冲河镇旭日村下乡,2007年退休后,被旭日村村民代表联名请回村里带头致富。在担任旭日村村书记五年中,李淑芬个人捐资为村里修桥、打深水井、帮助村里安装有线电视,为村里出资累计24.1万元,村民人均收入从5000元增加到近万元,在村民中享有很高声望。曾被评为2011“感动龙江”年度人物、2010年省、市三八红旗手、2013年市三八红旗手标兵、2012年市34届劳动模范。2012年哈尔滨市委组织部发布文件号召向优秀共产党员李淑芬学习,2013年哈尔滨市妇联追授李淑芬为哈尔滨杰出妇女,《党的生活》刊物曾连续报道李淑芬同志先进事迹,当地村民对李淑芬被害反映较大,联名为其请求立碑立像、评为烈士。

  哈尔滨市中院认为,宛喜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判决,认定宛喜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 人民网 (责任编辑:陈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