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旗下网站擅自传播《后宫甄嬛传》电子书,网站运营方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珠网公司)被该书数字版权专有使用人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适用今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认定智珠网构成教唆侵权,判赔4万余元。该案系北京首例网站被判教唆侵权的案例。
“甄嬛热”从电视剧热到电子书
2011年,根据作家吴雪岚(笔名流潋紫)同名小说改编的大型古装清宫情感争斗剧《后宫甄嬛传》在各大卫视播放,一时间,全国各地引发甄嬛热。与此同时,浙江文艺出版社将小说《后宫甄嬛传》出版。随着数字传输技术的发展,甄嬛热也引发对《后宫甄嬛传》电子书的热捧。
2011年11月,吴雪岚将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小说《后宫甄嬛传》(修订典藏版)1至6部(中文简体和繁体)在全球范围内的数字版权专有使用权授予中文在线公司。双方约定相关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许可他人合法使用上述权利以及中文在线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著作权行为以自己名义起诉的权利,授权期限为2011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2日。
版主上传电子书导致网站被诉
2010年2月1日,在178游戏网Ap p le粉 丝 站(网 址 为h ttp:/ /iFan.178.com )下的ePub电子书区,版主“用手抓痒痒”发布了名为“后宫-甄嬛传/流潋紫著”的帖子,该贴附有下载链接并对该书进行了介绍。上述内容位于帖子首页;帖子左侧显示“用手抓痒痒”的声望为40,银币59234,人气1064;该帖被设置为“取消高亮”,下载链接下方显示“本贴最后由用手抓痒痒(4627964)于2010-2-810:51 编辑”。
该贴发布后,网友只需以普通用户身份注册,然后登录ePub电子书区,点击下载链接即可直接下载“后宫甄嬛传”的电子书。
经比对,《后宫甄嬛传》(修订典藏版)1至6部共计196万字。而版主“用手抓痒痒”上传的名为“后宫-甄嬛传”的电子书文件中则使用了《后宫甄嬛传》(修订典藏版)1至6部145万字的内容。
178游戏网A pple粉丝站下的ePub电子书区由智珠网公司运营。
针对此事,中文在线公司于2012年12月向智珠网发送律师函。收到该函后,智珠网立即通知版主删除了该贴。后,智珠网又将整个ePub电子书区关闭进行清理。
中文在线公司认为智珠网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招募的论坛版主提供《后宫甄嬛传》电子书下载服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其造成损失,2013年2月,中文在线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智珠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删除涉案作品内容,同时索赔经济损失16万元、公证费3000元。
智珠网以“避风港”原则为己辩护:版主的行为不关网站的事
针对中文在线公司的指责,智珠网公司主张,本公司仅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侵权内容系由版主“用手抓痒痒”上传,版主是通过网站用户自行申请的方式产生,公司与版主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向版主支付任何费用。因此,侵权行为并非公司行为,而应属于版主的个人行为。版主在上传时并不通知公司,也无需征得公司的同意。
针对网上的海量信息,本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无法做到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逐条审核。此外,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发布的内容外,公司对作品版权更不具有审核义务。就此,智珠网公司主张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智珠网公司也表示,公司在收到中文在线公司的律师函后,立即通知版主删除涉案作品并关闭整个ePub电子书区,已经履行了法定的“通知-删除”的义务,故不同意中文在线公司的诉讼请求。
智珠网公司“通知-删除”义务的履行,似乎让其安全驶入了“避风港”。
版主的行为与网站并非没有关系
本案中的直接侵权人“用手抓痒痒”是ePub电子书区的版主。那么,这位版主是如何产生的?他和智珠网之间又有着怎样的联系呢?
据悉,版主是根据网友的申请产生的。对于版主的招募,智珠网公司会对提出版主申请的网友进行一定的考核,并给予一个月左右的期限,最终通过智珠网公司确认完成。对于版主,智珠网会对其电子邮箱等注册信息进行备案,但这些备案内容中并不包括版主的身份证信息。对确认后的版主,智珠网公司会授予其较高级别的会员权限用于帖子的管理,但公司并不向版主支付任何经济报酬。荣升为版主的网友拥有将网友所发帖子提升置顶、删除、编辑整理、添加“高亮”设置的权限。
此外,为了鼓励网友发布信息,共享网络资源,智珠网发布有“版规”。根据“版规”的规定,网友发布资源将会得到奖励,如果网友发布多部小说,将得到“加亮加钱”的回报,版规当中还有专门针对版主的“本版置顶主题加高亮规则”。进行论坛回复或者发布资源的网友,将会获得一种网上虚拟货币———“银币”的奖励。
因此,可以说,网站向版主让渡了一定的管理权,并鼓励网友发布资源。而这种行为,正好落入新实施的司法解释的规制中。
智珠网因“诱导鼓励侵权”被判担责
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该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区分了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在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责任的同时,该解释还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商教唆、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间接侵权责任。所谓教唆侵权,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所谓帮助侵权,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的。
本案中,版主“用手抓痒痒”将涉案侵权内容发布于帖子的首页,并对涉案载有侵权内容的帖子进行了“取消高亮”和编辑等推介行为,行使了相应的版主权利。这些版主权利均系智珠网公司经过审查后授予的,且智珠网公司在其经营的ePub电子书区版规中,明确规定有奖励资源发布者的内容,论坛回复或者发布资源将会获得“银币”奖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智珠网赋予版主的权利以及提供资源奖励的方式,实质上会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因此,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认定智珠网公司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构成教唆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中文在线公司撤回了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对此未予处理。关于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以及智珠网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传播方式和使用字数等因素,参考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予以酌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智珠网公司赔偿中文在线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公证费100元。
网络服务提供商也需关注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据报道,2002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一直位居知识产权案件之首,而其中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数量近年来则占到了全部著作权案件的60%左右。
数字传播技术的运用和发达大大提升了网络用户传播侵权复制品的能力,而网络侵权往往具有高度的隐蔽性,追究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的法律责任在操作上往往不可行,也不经济。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转向了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传播途径和便利条件,同时也直接或间接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中获益的网络服务提供商。
在此情况下,如何既能保障信息网络产业的高速发展,满足社会公众获取信息自由的权利,又能给力知识产权保护成为重要课题。在这一背景下,《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应运而生。该解释一方面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上的海量信息是否侵权不具有主动监控义务,坚持了《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确立的“避风港”原则,另一方面也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
适用该解释,智珠网被判教唆侵权,这一案例不能不说是给网络服务提供商敲响了一记警钟。通过奖励虚拟货币或积分、提升会员级别及权限等方式鼓励网络用户上传网络资源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惯用的手段和方式,此外,对于网络用户上传的热门内容,网站也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予以突出推介,以吸引网络用户的关注。本案的判决应该说为这一经营模式泼了一盆冷水,今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制定网络规则、推介网站内容时,无疑将多一分审慎、多一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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