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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理解执行新刑诉法的三个切入点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13-04-27 09:54:16    共阅读:

 为确保正确理解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提高刑事审判能力水平,在切实把握中国现阶段司法国情的基础上,需要把握以下三个切入点:既要关注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传统,又要关注由旧法到新法的修改脉络,还要关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组成要素的内在关系。


目前全国法院正在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学习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为确保正确理解执行新法,提高刑事审判能力水平,需要把握以下三个切入点:

第一,关注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传统。如萨维尼所言,“法律文化是民族精神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反映。”我国传统文化一直崇尚“和为贵”的观念,对于矛盾纠纷非常重视民间调解、和解,但对于命案等严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又大多主张“杀人偿命”。可以说,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具有两极化的特点,一方面重视和谐的氛围,另一方面又强调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打击。这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文化基础。新刑事诉讼法充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因素,进一步强调发挥附带民事调解的积极功能,同时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轻罪案件,要积极通过促成调解、和解等方式,力争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恢复遭到破坏的社会秩序。

同时,我国素有“亲亲相隐”的法律文化传统,新刑事诉讼法为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在确立关键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无疑契合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要求。此外,我国传统司法注重“实事求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比较突出,为适应现代诉讼程序正义理念的要求,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要坚持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积极培育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契合的法律文化、法律思维和法律观念。

第二,关注由旧法到新法的修改脉络。庞德指出,“法律必须稳定,却不能静止不变。”从发展的眼光看,法律修改过程涉及对传统制度的改革和延续、对国外先进法律的移植和内化、与司法实际需求的对接和融合,因此,只有了解由旧法到新法的演进脉络,才能把握新法的基本精神。

从修改脉络上看,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的线索。其一,1996年刑事诉讼法取消起诉全部卷宗移送制度后,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审判准备不足的情况,且未能从根本上扭转“审判走过场”的问题。此次刑事诉讼法恢复了案卷移送制度,但这并非是简单地回归过去,而是正视司法实际的需求,确保法院充分做好审判准备工作,同时通过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定罪、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等制度设计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其二,1996年刑事诉讼法设立简易程序后,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着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对简单案件简易审理的基础上,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到复杂案件的审判工作上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其三,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庭前准备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庭审的质量和效率缺乏保障。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新设了庭前会议程序,避免庭审因程序性争议而被迫中断,能够实现庭审的集中、有效、充分审理。其四,强化了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完善了律师帮助权、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提高了程序的公正性。其五,新设立四个特别程序,体现了对特殊问题的特殊处理。

第三,关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组成要素的内在关系。刑事诉讼法具有极强的系统性,孤立地看待某个制度或者某个规定,可能会产生误读。对于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对关系。其一,控诉、辩护与审判之间的关系。实践中要坚持审判的中立性,维护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尤其是要注意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对于被告方提出的申请和主张,要认真对待并依法作出处理,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其二,庭前会议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关系。庭前会议属于庭前准备程序,主要是为了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争议,同时要充分发挥梳理争点、整理证据的积极功能,确保庭审的质量和效率,但庭前会议不能作出实质性裁判,不能弱化庭审,更不能取代庭审。其三,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关系。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距离案发时间越长,查明事实的难度越大,因此,要充分发挥一审在事实审方面的基础性功能,力争在一审庭审中有效解决事实争议问题。同时,在一审期间要注意维护被告方的程序权利和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调解、和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减少不必要的上诉。二审作为救济程序,要充分发挥程序救济功能,认真对待当事人的争议,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严格控制发回重审,确保案件在二审后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顾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