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贾小翠) 清明历来是人们上坟扫墓、祭奠亲人、寄托哀思的节日。可如果上坟时发现亲人的坟头无故消失,找不到祭奠的地方,后人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情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祭奠权被侵害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现年46岁的原告张某是北京市房山区人,前几年,他的祖父和父亲先后去世,家人商量后将二位老人安葬在了房山区长阳镇篱笆房某村处的一块土地上。每年清明节,张某都会带着自己的孩子来给两位老人扫墓,说说家常,以寄哀思。
去年,房山区经历的那场百年罕见的“7.21”特大暴雨至今还给许多人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张某家就是其中一户。那场大雨过后,安葬老人的两座坟墓被旁边倒塌的围墙淹没,该围墙内的地块由被告某公司租住使用。该公司的工人在修建围墙时,没有注意到旁边有两处坟头,直接将它们铲平了。直到几个月后的一天,张某的爱人在去该处干农活时,才发现自家的坟头无辜消失了,于是找到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赔偿修缮坟墓、墓碑费用1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因索赔数额过高,双方未达成和解。2012年12月3日,原告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的特殊场所,是人们悼念死者、寄托哀思的精神载体,是能够满足特定人精神生活需要的特殊财产,祭奠权益是一种依法应予保护的民事权益,因坟墓受到非法损害而遭受精神痛苦的近亲属有权起诉请求赔偿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法院遂酌情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