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5月15日,某电工照明公司司机李某驾驶轻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实施倒车,由于倒车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车后情况,确保安全后倒车,致使车尾部撞到吴某背部,最终造成吴某倒地严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由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吴某住院后经河池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三级伤残,吴某于2012年7月19日将李某、某电工照明公司、该车挂靠的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分歧
雇员开挂靠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由李某、某电工照明公司、该车挂靠的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第二种意见:由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李某所在的公司承担。
评析
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意见:
1、保险公司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吴某的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部分再由机动车责任方承担。
2 、某运输公司为何不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中某运输公司虽然是车辆的登记车主,但其将车辆出借给某电工照明公司使用,该照明公司将车辆交给具有驾驶资质的人驾驶,某运输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故吴某要求某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李某为何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李某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故其责任应由其所在的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