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2月28日,王某和胡某在参加严某生日聚会时,胡某不慎将王某放在KTV房间桌面上翡翠手镯碰到地上,摔成两段,嗣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王某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诉讼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认定破损翡翠手镯假设完好、无绺裂状态下在2011年2月28日的市场价值为20至40万元。但鉴定机构同时表示已经损坏的手镯残值无法鉴定。同时,双方当事人均称被摔成两段的翡翠手镯仍然价值不菲,并要求在确认赔偿数额时考虑这一问题。
【分歧】
对于翡翠手镯残值的价值及归属问题,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后,当然应当取得翡翠手镯的残值,残值的价值无需确认;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翡翠手镯的损害被侵权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责任划分后,手镯残值的归属也应按照相同比例分配,但鉴于翡翠手镯残值无法实现按比例分割,此时,残值价值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由人民法院认定。
【评析】
本案涉及贵重物品损坏后的残值认定和归属问题,在争议问题上具有特殊性,一般而言,不同于一般物品,某些贵重物品即时损坏也具有相当的价值,如本案中的玉石手镯。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残值价值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法院认定。如残值由原告所有,侵权人赔偿数额应为(完好价值-残值价值)×责任比例,如残值由被告所有,侵权人赔偿数额应为(完好价值-残值价值)×责任比例+残值价值。其理由是:
首先,需要明确侵权人的责任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有观点认为,这意味着侵权人应当赔偿该财产完好时的全部市场价值,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待商榷,实际上,该条文是指计算财产损失的标准是依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至于责任范围就应当限于侵权行为导致被损害财产减少的市场价值,特别是在贵重物品的残值仍然较大的情况下。
其次,依法确定贵重物品的残值价值是重要环节。既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为贵重物品的价值减损,即贵重物品的完好价值减去残值价值,那么残值的价值当然应依法确定。虽鉴定机构表明无法鉴定残值价值,笔者认为法院首先可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也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房屋归属的处理意见,用竞价的方式予以确定归属,由价高者取得残值。
最后,在确定贵重物品残值的归属后,如残值由被侵权人取得,侵权人依法应当按责任比例赔偿被摔坏的贵重物品的价值减少部分,即贵重物品在损坏当日完好的市场价值扣减双方竞价确定的贵重物品残值价值;如残值由侵权人取得,侵权人的赔偿额在上述金额基础上还应当加上双方竞价确定的贵重物品残值价值,即(完好价值-残值价值)×责任比例+残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