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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五方面反思张氏叔侄案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13-05-22 13:26:33    共阅读: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省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并送达张高平、张辉的代理人后,截至5月21日晚记者发稿,张氏叔侄尚未到浙江高院领取这笔赔偿款。

  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

  “相隔十年,张辉、张高平当时身体上受到的伤害等客观性证据已经灭失,又缺乏验伤等保留的证据形式,要追究该案的当年侦查人员是否犯有刑讯逼供罪,难度很大。”张高平的辩护律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阮方民说。

  “在包括此案在内的各地一系列冤错案复查过程中,都切身感受到我国现有司法体系从办案理念和制度上进一步防范冤错产生机制的迫切性。”浙江高院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从五个方面对冤案作出反思。

  再审改判无罪

  2003年5月18日21时许,张高平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载货从家乡安徽省歙县前往上海,受熟人之托,搭载了1名欲到杭州寻找姐姐的同乡女孩王某。在杭州艮秋立交桥处,张高平张辉叔侄与王某分手,让她自己坐出租车前往三桥,随后继续驾驶货车前往上海。

  王某下车后,于2003年5月19日早晨被人杀害,尸体被抛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的路边溪沟。

  接到群众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当时初步搜集的一些证据,综合分析后认为张辉与张高平具有可疑形迹,将张辉与张高平确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经审讯,张辉与张高平先后“交代”了强奸致死王某的犯罪事实。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由于张辉之父张高发的不断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另行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录像,认真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监狱、石河子监狱分别提审了张辉、张高平,并于2013年1月将张辉、张高平换押回杭州,以便于进一步提审核查。

  经开庭审理后,今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院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此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申请国家赔偿

  2013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

  案件审查期间,张辉、张高平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听取了张辉、张高平的意见,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范围。

  此前,张氏叔侄向浙江高院申请的国家赔偿和补偿共计702万元。张高平的代理律师阮方民教授向《法制日报》记者解释,702万元包括赔偿和补偿两部分。国家赔偿部分,是在当事人递交申请两个月内必须作出决定的。法外补偿部分,则没有时间限制,还有一个漫长的谈判过程。

  “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这已经是国家赔偿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阮方民说,按照法院系统的通常做法,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不会超过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的50%,目前在全国法院系统,国家赔偿中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超30万元的。此次浙江高院赔付张高平叔侄精神损害赔偿45万元,已接近人身自由赔偿金70%,远远超过50%限制,创了历史纪录。

  五方面需反思

  4月9日,浙江省委政法委成立由省市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张辉、张高平错案原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错案追责程序一旦启动,必会涉及相关办案人员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但要追究侦查人员是否犯有刑讯逼供罪,难度很大。”阮方民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相隔十年,时过境迁,张辉、张高平当时身体上受到的伤害等客观性证据已经灭失,又缺乏验伤等保留的证据形式。

  因为张辉、张高平这起错案,有“浙江神探”之称的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六大队大队长聂海芬在冤案平反后广受批评。阮方民对此回应分析认为,在错案责任人体系中,仅把目光聚焦在聂海芬一个人身上,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错位。在这起案件办理过程中,聂海芬只是案件的指导者,并没有参加一线的审问。

  “近期我国平反的一批冤错案其形成机理高度相似,与特定历史时期的办案理念及长期形成的办案机制密切相关。”浙江高院负责人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任何时候都不能否定办案队伍的主流和业绩,对这些冤案愈加应该从理念上和机制上进行系统、客观的反思,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局限,要分清个人责任和制度责任,重在从完善法治国家的制度建设上认真剖析、改进和完善。

  这位负责人认为,当前刑事司法工作至少有五个方面问题需要反思:

  过去发生重大命案,社会上人心惶惶,上级会对这类案件进行督办,时有层层下达限期破案的死命令。时间紧、压力大,主观和客观上出差错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比如说,侦查人员都知道,只要口供突破,办案效率就会提高,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有的办案人员就会有意无意地靠一些刑讯逼供的办法来突破口供。甚至对已经发现的有利于被告人、可能证明其无罪的证据,也不愿随案移送。

  在复查“两张冤案”过程中发现,袁连芳起了逼供诱供指供的作用。在河南马廷新案中,也是如此。

  2003年春节后,袁连芳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被关押在河南省鹤壁市看守所,与当时鹤壁市下辖的浚县发生的一起灭门血案嫌疑人马廷新同监;2004年4月,袁转至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与张辉同监。

  马廷新与张辉均述及其二人的口供形成,系同监犯袁连芳写好笔录,供自己抄写、背诵,否则就拳脚相加,加以折磨,对案件侦办向着办案人员期望的方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仅袁连芳一个人,就参与制造了两起著名冤案。该负责人认为,对此,应进行全面彻底整顿。

  该负责人说,上世纪90年代中期,取消了公安的预审建制。现在回过头看,侦查预审制度本身对刑侦队伍是一个必要的内部制约,它便于在侦查早期及时发现和纠正误判,及时调整侦查方向。例如杭州的“两张冤案”和萧山的“五人抢劫杀人冤案”,两个案子都是到了口供突破后,才发现侦查方向可能有误。

  破案考核指标设计需科学合理,不应以“破案GDP”为目的,而应以伸张正义为目的。各地差异太大,情况复杂,有的犯罪行为在一个地方比较突出,但在别的地方并不突出。但是,如果进行全国统一的破案会战行动,再加上破案指标考核,你追我赶,难免造成了拼消耗、凑数量、争达标。造成侦查取证粗糙,办案作风粗暴,往往留下一些后遗症和冤错案件隐患。应该铭记,一个人能不能定罪,案件有没有最终告破,要靠证据说话。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要反思“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办案理念和评价标准的局限性。具体到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有的侦破取证条件上客观存在着“先天不足”,有时确实存在着对嫌疑人“既不能否定,又不能认定”的情形,做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准确,对照这种过于绝对化的原则,公检法常常陷入两难境地,走进“死胡同”。由于过去我们追求这种绝对化目标,最终导致在具体办案过程当中,法院难以执行疑罪从无的原则,往往是疑罪从轻。浙江的这起命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都是到了省高院二审时,才顶住压力改判为死缓,但还是形成重大冤案。

  本报杭州5月21日电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