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赵玉近日撰文指出,民法的“民”并不是“私人”,民法的权利也不是“私权”,民法的利益也不是“私利”。因为民法的民是社会中的民、社会化的民,不是孤立的个人、私人,其一举一动都与社会上其他人相关,都会影响到其他人,都处于社会关系网中,谁也无法“私了”,所以民法也把自然人叫做“公民”——民不再是“私”的了,已是“公”的了。
民法是一套市场规则,民法的民是市场主体,是市民,他们必须参与社会分工,进行等价交换,无人能够自给自足、自私自利,谁自私自利,谁就自绝于民、自取灭亡。分工交易,互利互惠,这是市民必须遵循的社会公德,它对私人构成强有力的规训,使人不敢私而忘公。
在现代社会,马克思所批判的那种“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权利”的私权已经不复存在了,或者说在社会公德的规训和谴责下只能处于潜在状态。关于私权与公权、私法与公法的区分,已没有原初那么重要的意义了。民法是一套平等、自由、交互的利益准则,它保证人人平等自由地逐利,它要求人们等价互惠地获利。这种利已经发生了质变,一种有利人人、全民的利不是私利而是公利,甚至是真正的公利。一种能使人人逐利、获利的法律,一种能使利益互惠、利益均等、利益共赢的法律,不是私法而是公法,而且是最名副其实的公法。我们应该从这个角度去重新理解所谓的“公法”和“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