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湖北、北京、广东、江苏4省(市)的5名女性律师联名致信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将日前公布的《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第26条关于“未婚生育需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相关内容删除。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溢智认为,未婚生育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在《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上位法中找不到法律依据。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妙卿认为,“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情况多种多样,其中一种情况可能是遭遇强暴、受到蒙骗等意外导致未婚生育,这种情况下很难提供对方有效证明。
在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丽看来,倘若征求意见稿第26条相关内容获得通过,一些还没来得及做好充分准备的未婚妈妈,面对幼小的生命本来就束手无策,还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在精神和经济的多重压力下,很有可能会引发堕胎或弃婴甚至是贩卖婴儿等问题。
武汉市政府法制办5月31日在官网上公布《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26条规定:“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新规若实施,未婚生育者可能需缴纳8万元左右的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