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者身份无法查明,其赔偿权利怎么保障?24日上午,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市首宗由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充当原告,代无名氏死者索赔的诉讼案件。
1月16日凌晨3时20分许,30岁的司机吕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途经大朗镇碧桂园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无名氏男子(待查)发生碰撞,造成该男子送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吕某拨打120、122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部门认定,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吕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东莞市第二法院审理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经查,肇事车辆的车主为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该车购买了第三者强制险和商业险。案发后,贸易公司已承担无名死者的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
6月,经检察机关督促建议,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向东莞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将肇事车辆的司机、车主、保险公司三家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司机和车主连带赔偿53万余元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基金办公室代理律师称,根据修订后于2011年10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无名氏死者提起索赔诉讼,并对所得赔偿金进行保存,待赔偿权利人确认后,再予以交付,以帮助无名氏亲属日后顺利实现其索赔权利。
保险公司认为,上述规定只是规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保管死亡赔偿金,并无授予其代为起诉的权利。救助管理机构只有在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况下才能起诉追偿,而本案中原告并无垫付任何费用。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并非拒绝赔偿,但希望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依法赔偿。
基金办公室反驳称,原告代无名死者起诉索赔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据,而且并不以垫付抢救费用为必要前提。
保险公司认为,既然基金办公室只是有代为保管的权利,则保险公司也可以将该赔偿款暂时冻结,待死者家属主张权利时予以支付,为何一定要由基金办公室代为保管?
对此,基金办公室回应,“既然立法规定是由救助机构代为保管无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则应依法进行。如果家属迟迟不能出现,届时保险公司很有可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予赔偿”。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