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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破商家金币骗局 消费者获双倍赔偿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13-08-30 09:37:25    共阅读:

 

人民网北京315电(记者 张雨)“国家首次将国宝九龙壁的九条祥龙,全套发行9枚龙年生肖金币,枚枚带法定面值,枚枚是法定货币。”原告购买两套国宝九龙金币(以下简称金币)送礼,没想到花2万元从传世经典藏品公司买的两套金币宣传掺假。3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销售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维持一审判决的双倍赔偿。

先生起诉称:2012921日,在网上看到了金币的商品介绍。于是,先生从北京传世经典藏品文化有限公司,购买两套金币打算送礼,价格为19 998元。事后,先生咨询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金币总公司,上述单位工作人员均否认发行过该金币,认为其不是法定货币,并诱使购买,属于欺诈行为。

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货款19998元,赔偿19998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告提出的欺诈没有依据,金币的产品说明书标明出品方为澳大利亚皇家造币厂,并且该纪念币背面有英国女王头像,原告没有理由认为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或由中国金币总公司发行。被告认为原告存在恶意诉讼的嫌疑。

除此之外,双方当事人对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材料持有两处异议

一是原告提交的金币互联网截屏详情单四张及公证书。被告不认可此组证据的关联性,认为百度快照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原告提交的人民银行制定的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程序。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是复印件。

但经过法院最后确认,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不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网站上曾经对金币的宣传内容,所以原告提交的此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予以确认。

另外涉及人民币流通业务的规定与案件无关。鉴于此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原告此证据不予确认。

法院最终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建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北京传世经典藏品文化有限公司金币两套及附送品鉴报告、收藏票、出品证书及检验证书、工艺证书;

二、被告北京传世经典藏品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建红一万九千九百九十八元;

三、被告北京传世经典藏品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建红一万九千九百九十八元。

四、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被告北京传世经典藏品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