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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13-10-10 13:56:47    共阅读: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23号
  【发布日期】2013-09-12
  【生效日期】2013-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2日

 

法释〔2013〕2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